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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对发明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所进行的第二次审查。请求复审,应当由申请人用书面形式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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