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与商标收到日专利或商标文件收到的日期。《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中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20天或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发出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