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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欠缺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能力。无证人能力的情形之一。人的生理缺陷或者精神缺陷达到一定程度,会丧失认识案件事实特征的能力而不能区分事实真相;人因年幼智力尚未发达,或者缺乏认识上的经验,也会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缺乏认识和区别的能力。不能辨别是非的人,无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提供案件事实情况,因而不具备作证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立法旨在确认有无客观地认识案件事实情况的能力,而不是指能否区分事实本身的正确与错误。参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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