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银行体制
以直属国会、兼办商业银行业务的中央银行(瑞典银行)为核心,由股份制和私营商业银行为主体,储蓄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并由中央银行、银行局、保险监督局共同进行管理的体制。
概况 瑞典是世界上较早建立现代银行的国家。国家对银行的管理比较严格。设有瑞典银行局与保险监督局,同中央银行一起,共同负责对贯彻实施各项金融政策与法令加以监督;对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审查帐务;对股票市场、交易所等实行监督与管理。各种银行和金融机构均有本系统的中央机构。各类银行机构有250多家,分支机构3700多个。但是多年来银行业发展较慢。
体系构成 瑞典银行。是瑞典的中央银行,建立予1656年,1661年开始发行货币,是欧洲发行货币较早的银行,1668年由政府改组为中央银行,1897年银行法规定有发行银行券的垄断权。它具有中央银行的一般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管理外汇,执行货币政策,调节货币流通,管理信贷等;同时兼办商业银行业务,如办理存款、贷款、汇兑等。
瑞典银行是直属国会的官方组织,只接受国会的指示,不接受政府其他部门的指示;只对国会或其所属财政执行委员会及监察人员负责,不对其他部门负责。瑞典银行总行设在斯德哥尔摩,在国内外有分支机构115个。
商业银行。均为股份制银行,须经政府批准后才能成立。它们经营一般银行的所有业务,如存款、放款、汇兑、信托、证券、外汇等全部业务。瑞典有商业银行14家,分支机构1500个。主要有4家,即邮政信贷银行、斯安银行、瑞典商业银行和哥斯银行。
储蓄银行。这类银行从50年代到80年代,经过两次大的兼并:一次是1977年, 由50年代的450家并为220家;第二次是1980年, 由220家又并为164家。储蓄银行吸收的定期储蓄存款可用于中长期信贷,主要是办理建房、地方企业、地方政府贷款和农业贷款。储蓄银行的管理机构是董事会,董事的多数由政府任命,其余由存款人选任。
合作银行。是瑞典地方性的信贷机构。全国有420多家,分支机构700多家。合作银行系统的中央机构是瑞典合作联合银行。该行也办理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瑞典的银行体系中,除了上述各类银行外,还有:
❶瑞典投资银行。1967年成立,主要是办理大额的、风险大的投资项目贷款及工业贷款,1971年又增加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其资金来源大部分是靠发行债券筹集,同时也购买一些公司的股票。政府在该行也持有股份。
❷保险公司。全国约有各种保险公司320多家,其中50家是国家经营的,其余的为私营。保险公司也办理中长期信贷业务。
❸瑞典出口信贷公司。1962年由政府和瑞典商业银行联合出资建立,主要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其中,期限最长达20年。此外,瑞典还设有信贷担保局,对国家出口信贷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