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瑞典王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瑞典王国宪法1809年6月5日四级议会通过,同月6日国王查理士十三世公布实施,瑞典现行宪法。曾经过多次修改,欧洲现行宪法中最早的一部,全文共114条。广义的瑞典王国宪法包括1809年宪法(又译政府组织法)、1810年王位继承法、1812年出版自由法和1866年议会法。主要内容包括: (1)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国王有权任命内阁成员、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检察长、大主教、主教、三军将领,赦免罪犯,授予贵族称号,对外缔结条约、宣战媾和,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拥有最高行政权。1975年宪法修改后,国王权力受到很大限制,只代表国家进行一些礼仪性活动;实行内阁负责制,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只对议会负责;首相由议会议长提名、议会表决产生。(2) 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1866年两院制议会取代四级议会,众议员230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员150人(县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任期8年);1971年改行一院制,议员350名(1985年大选后的议会为349席),任期3年,由直接普选产生;议会代表人民制定和颁布法律,确定税收和预算,监督政府工作,有权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对内阁或其某位大臣投不信任票等。(3) 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 (由12名以下大法官组成) 是普通诉讼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的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国王任命。(4) 非依合法审判与判决不得剥夺国民的生命、名誉、人身自由或福利、私有财产,居民住宅不允侵犯,国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1909年实行男子普选权(取消财产条件的限制),1921年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年满21岁的瑞典男女国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 修改宪法或其他基本法须经国王提议或议会提议并经议会通过。 瑞典王国宪法瑞典王国早在15世纪即开始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但迄今没有一个名为宪法的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律共有4个: (1)《政府组织法》。1809年6月6日由四级议会通过,是欧洲现行宪法中最早的一部。全文分13章及过渡性条款9条。采纳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最初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制定民法、刑法和宗教法,任命内阁首相等官员。实施之后,曾多次修改。1968~1969年进行的修改,削弱了国王的权力。1974年2月27日,议会通过新的政府组织法,国王成为礼仪性职务,议会和政府的权力大为提高。(2)《王位继承法》。1810年9月26日四级议会通过。规定国王必须信奉基督教路德宗。王位世袭,男子优先。1979年议会通过修正案规定,男女继承王位的权利平等,由国王或女王最年长的孩子继承。(3)《出版自由法》。1812年制定,后多次修改。共分14章及过渡性条款若干条,以根本法的形式保护公民以印刷体方式表达意见和出版材料的权利。(4)《议会法》。1866年6月22日公布。后几经修改。1974年2月27日议会通过最新的《议会法》。共分9章,以及若干过渡性规定,对议会的会期、会议、议会的组织机构、议事活动、立法程序、投票办法作了详尽的规定。《议会法》公布之年,四级议会改为两院制议会。1909年实行男子普选权。1921年妇女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71年议会改行一院制。“政府组织法、王位继承法和出版自由法是瑞典王国的根本法” (《政府组织法》第一章第2条),《议会法》始终被视为宪法性文件。其中,《政府组织法》是瑞典王国最主要的宪法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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