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举孝不奉诏
刑名。即官员不举孝廉之士以供国用,不按诏令办事的行为。汉武帝时定制。州牧以上官举荐孝廉之士,以为用,不举者以不敬论。不敬,十恶之一。《资治通鉴·汉纪·武帝元光六年 (公元前129年)》: “冬,十一月,诏曰: ‘朕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 3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1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壅于上闻也。且进贤受上赏,蔽贤蒙显戮,古之道也。其议二千石不举者罪。’ 有司奏: ‘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 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