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甲级病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病残等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肢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2)一侧肺全切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5)一侧肾脏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脏疾患致肾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两小时共排出低于30%;(6)胃全切除,或切除二分之一以上;(7)肝切除二分之一; (8)眼疾患致双目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9)其他疾患造成类似上述情况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