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人民币特种股票)补充规则1992年2月18日公布。全文共9章30条,根据《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业务规定》制订。其主要内容有: ❶本规则所称营业日为本所、上海市B种股票业务结算银行、纽约的银行同时营业的工作日。 ❷名册登记和开户。境内的委托人可委托证券商代为办理,境外的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代为办理。办理时,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有效的本人护照、身份证,机构投资者须提供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书和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以及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护照、身份证等。 ❸委托买卖。受理B种股票委托买卖业务的,必须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可经营B种股票经纪业务的证券商。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办理委托买卖,委托人在境外须通过境外证券代理商办理委托买卖。委托买卖成交后,证券商在成交日向委托人发出成交通知,待委托人履行交割手续后再付给其“成交过户交割凭单。” ❹交易。B种股票交易按电脑申报竞价方式进行,并以每1000元面值为一个交易单位。证券商进行B种股票买卖申报,须在本所同意的一个交易席位进行。 ❺清算交割。B种股票在交易成交后第四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交割。证券商事先须交纳5万美元的清算交割准备金,然后按清算银行的要求执行清算交割及价款划拨。 ❻过户。买卖成交后由本所统一办理过户手续,未完成过户手续前买入者不得将其卖出。 ❼费用。B种股票上市、交易、清算、过户等所发生的费用以人民币计价,用美元支付。这些费用,包括上市初费、上市月费、开户费、证券商佣金、过户费、印花税、库存证明手续费、证券交易所经手费等,均须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支付。 ❽纠纷处理。按《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条办理。 ❾附则。 ☚ 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 ☛ 00001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