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书奏事犯讳
罪名。皇帝、宗庙名字都要避讳,如果触犯皇帝、宗庙的名讳,则要受到惩处。唐律规定: 上书奏事时,如误犯宗庙讳的,杖八十;如属口误或下发公文中有误犯讳的,各笞五十。起名字、字号时,如犯讳,徒三年; 若只是音相似,字不同,或者两个字中只有一个犯讳的,则不算犯法 ( 《唐律疏议·职制》卷十)。宋代此罪列在“误犯宗庙讳”条,处理基本依唐律。明律较唐律略有减轻。明律规定; 上书奏事犯皇帝名字、宗庙讳者,杖八十。下发公文中有犯讳的,笞四十;起名字犯讳的,杖一百; 音同字不同或两个字只有一个犯讳的不算犯法 (《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三)。清代除规定了对上述情况的处理,而且还规定“有害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错误的,笞二十。如有错,但于事无害者不论 ( 《大清律例集注续集·吏律·公式》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