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江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一次性征收;本实施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鱼塘亦视为耕地;占用每平方米耕地面积的平均税额为4.5元,各县(市)的平均税额为3.5~6.5元。全省的征收金额,1987年为610万元,1990年为1 711万元,1995年为5 1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