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区村政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区村政权 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区村政权1949年10月, 新中国成立后, 东北人民政府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的规定, 于1949年11月16日发布了 《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召开县人民代表会议、区村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要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村为单位直接选举产生,100~300人选出1名代表, 代表总数最低不少于40人, 最高不超过70人。区人民政府委员会, 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受人民政府领导。区长、副区长和委员均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可连选连任。区人民委员会由9~13人组成。1950年12月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 (行政村) 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为区、村政权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按《通则》规定,区、村政权每年改选一次。但许多地方没有按期改选, 有些政权出现了组织不健全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好的现象。为此, 黑龙江省 (包括松江省在内, 下同)在1951年春和1952年冬, 对村政权普遍进行了改选和整顿。改选整顿后, 村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一般是30~50人, 村政府委员会是9~15人。村政府保留5~7个工作委员会。村人民代表会议每半月至1个月召开一次, 村政府委员会每10天至半月召开一次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村生产建设和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 ☚ 二、解放区实行民主建政 四、实行并村建乡,建立乡政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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