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籍为证案
宋徽宗大观年间,明州有一富豪,原本只有一子,后与奴仆之妻通奸,又生一子,并收养之。幼子十六岁时,富豪亡,长子与母亲私下策划,将弟弟遣还回奴仆之家。数年以后,幼子的生母与嫡母都已死亡,幼子要回来服丧守孝,并诉于官府,要求分割家产。因长子坚决否认有这个弟弟的存在,案子拖了很多年不能断决。两浙监司委派越州诸暨县的知县曾谔查处此案,但屡次审问都不能查清事实,曾谔要来本县的户籍,检查该户的丁口,发现富豪曾把幼子登记注册于本户之内。宋朝对于别宅子,即私生子的认定,是以生父意愿为准的,“父子天性也,不可以强合,纵是其己之所出,而父不认,亦无可强之理”。本案中富豪已明确幼子为己子,最后官府判幼子有权与长子共同继承其父亲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