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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八六七年宪法法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八六七年宪法法案》Constitution Act,1867

源于《英属北美法案》,经多次修订后于1867年3月29日由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实施,主要确立了英国模式的加拿大议会制政体,宣布由加拿大省(安大略和魁北克)、新斯科舍和新不伦瑞克组成联邦。1870年获得鲁珀特的领土后,马尼托巴(1870)、不列颠哥伦比亚(1871)、爱德华王子岛(1873)、艾伯塔和萨斯喀彻温(1905)、纽芬兰(1949)六省也相继加入联邦。该法案并未包括加拿大宪法的所有内容,由英国和加拿大具有宪法效力的一些法规(如《加拿大选举法》)以及某些不成文的规则(如授权王室解散议会和举行大选等“宪法惯例”)予以补充。该法案还确定了联邦议会与各省立法机关权力的划分原则,前者对金融、股权、刑法、邮政制度、航空、无线电、官方语言、联邦的社会秩序和有效的行政管理以及军队等问题立法,后者可对财产、大多数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地方企事业和商务等问题立法。针对同一问题(如证券欺诈)的立法,联邦和各省之间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原则上,联邦法律的效力优于省级法律的效力,但在具体问题上也不尽然。联邦在农业和移民问题上立法优先,各省则对养老金问题亨有优先权。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司法领域。战时,各省的权力可能全由联邦行使。1976年,最高法院判决,在和平时期,为抑制全国性的通货膨胀,联邦议会也有权对全国的工资和物价实行控制。与美国不同,加拿大没有在宪法法案中确立“各省在宪法上平等”的基本原则。例如,在加入联邦的25年后,草原三省才获得对土地和矿藏的所有权。实际上,司法解释对联邦和各省的权力范围有着一定的影响。1949年前,受理加拿大上诉案件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颇有权势的大法官们,对各省的某些权力(如在财产和民权方面与联邦对社会秩序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或商业贸易规则等问题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常常作出扩大化的解释。这些大法官试图削弱过度的中央集权制,限制联邦从《英属北美法案》中获得的权力(如对各省法律拥有否决权),以维护一种可行的联邦体制。1949年以来,最高法院则寻求更为集权的解释。1980年,当宪法修正案遭到魁北克等省反对时,特鲁多政府单方决定收回和修改宪法,从而导致一场宪法危机。冲突双方争吵八九个月,互不相让。1981年9月,最高法院裁决,特鲁多总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但却有悖于100年来的习惯做法,因而是不明智的。最后,特鲁多做出让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联邦政府与各省间达成协议,并共同努力,克服英国议会的干扰,1982年7月1日获得完全的修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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