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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制度。
指审判机关对某些死刑案件,无权断决,须报请皇帝裁夺。汉时已有,唐规定凡属“八议”范围的人,及皇太子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十恶以外死罪,皆上请。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废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此外,对告人谋反大逆不实而本情初非诬告者、对犯十恶以外死罪,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亦上请。后世皆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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