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上诉不加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上诉不加刑 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原则,指对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或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以利及时纠正错判,保证对案件的正确处理。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此后,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这一原则,如德国、日本等。前苏联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中规定,依上诉程序审理案件时,法庭可以减轻第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轻罪行的法律,但无权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只有在检察长认为必须适用规定较重罪行的法律,或由于判刑过轻而提出抗议或受害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才能根据这些理由撤销刑事判决。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法》也确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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