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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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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河南农村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土地所有制关系上,是封建的土地制度占据着统治地位,土地高度集中在官僚地主手中。据土地改革前有关资料统计,占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50%以上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60%以上的贫雇农,却仅占有20%左右的土地。如大地主、北洋军阀袁世凯在汲县、辉县、浚县、安阳就占有2.7千公顷良田和房宅山林。地主阶级利用他们所掌握的封建权力和土地,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农民终年辛劳打得粮食绝大部分作为地租交给了地主,每遇春荒或天灾人祸,只得借高利贷,受尽剥削常常被逼得倾家荡产,卖儿卖女。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严重地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河南长期贫穷落后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废除封建所有制,完成土地改革,不仅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的重要任务,也是使农民在政治经济上翻身解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条件。解放战争时期,河南省开始对若干老解放区、半老区进行了土改。1947年刘邓大军挺进中原后,部分新解放区进行了“走马点火”式的急性土改。急性土改虽然使一部分贫下中农得到一部分土地,但也有一部分贫下中农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和财产;有的村搞了假土改;有的村侵犯了中农的利益。这对稳定当时的军事政治形势很不利。1948年根据中央指示,停止了急性土改的做法。同时由于战争尚未结束,散匪四处扰乱,社会秩序很不安定,在新解放区没有马上实行土改,而是把减租减息作为土改的过渡步骤。1948年8月15日,豫西行署颁布《减租减息纲要》。这个文件的主要内容是:
(1)减租。所有地主、旧式富农及一切公田、学田、祠堂、庙宇、教会所租的土地,无论何手中租佃形式,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原租额减去二成半。城市工人、贫苦职业者以及贫苦的革命军人家属与鳏寡孤独等缺乏劳力而出租少量土地,可酌情少减或不减,地租一律于产物收获后缴纳,禁止预收地租。陈年欠租一律免纳。租地内一切副产物,原来全归农民者,一律照归。所有押租押金一律取消,已收的押租押金一律退还农民。农民间的租佃关系,本着团结互助原则,由双方协议处理。减租后应确实保障佃权。
(2)消债减息。解放前农民向地主、旧式富农所借旧债一律按月利分半计算清偿。其多年债数应照下列原则清理,利借本(即借本100元已还息100元)者,停息还本;利2倍于本、本息停付。旧债清偿后,其抵压债务的土地应即交还农民。农民间的债务由其自行处理,以后借贷利息由双方自由约定,政府不限定利息,以便农民自由借贷。减租减息减轻了农民受地主阶级剥削的程度,为最终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作了准备。

☚ 第一节 土地制度改革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 ☛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山东是革命老根据地之一,土改开始得比较早,进展也比较快。在解放战争时期,山东全省大约有90%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约2 000万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获得了近3 000万亩土地(包括少量公田、庙地和学田),并分得了大量的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
解放战争时期山东的土地改革,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 第一节 土地改革   (一)解放战争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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