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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村(牧)民委员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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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村(牧)民委员会的建立

一、村(牧)民委员会的建立

1950年,农业区和牧区的小块农业区,在废除保甲制度,建立乡政权的同时,把行政村作为基层的基本组织单位,与建乡工作同步开展,农业区的县、自治县建立行政村945个,牧业区的小块农业区建立行政村67个。1953年,全省共建立行政村1490个。其中西宁市14个, 湟中县341个, 互助县186个, 民和县149个, 大通县166个, 乐都县176个, 湟源县85个, 化隆县82个, 循化县54个, 贵德县63个, 门源县67个, 祁连县6个, 海晏县7个, 共和县34个,同德县25个, 都兰县35个。行政村设村主任、 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 其机构设置与乡政权内设机构基本对应。
1953年后, 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深入发展, 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步建立, 到1955年底农业区各县已村村有社, 农业社建立后与行政村机构并存。 在一段时间内, 农村工作主要是通过农业社管理委员会推行,行政村机构形同虚设。 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整顿乡村政权组织机构和加强其工作的决定 (草案)》下发各地施行后, 全省的行政村和自然村的行政机构陆续撤销。 1958年4月 11 日, 省人民委员会向西宁市、农业区各县、 自治县发出 《关于结合选举整顿农业区乡政权组织机构的指示》, 指出: 乡以下的行政工作应以社为单位推行, 并按社设立行政主任, 由农业社副主任担任, 负责处理社里群众和社外个体户的经常性行政事务。社下设生产队, 生产队内设行政工作人员, 由生产队副队长兼任, 负责生产队日常行政事务; 行政主任在乡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农业社实际上已成为乡政府领导之下的一级行政机构。
人民公社时期, 实行政社合一, 在公社管理委员会之下, 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乡村两级基层组织全部被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取代。 1959年5—6月, 各地先后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正副队长, 组成了新的管理机构。 大队成立了管理委员会, 设大队长1人, 副大队长2~3人,委员5~15人,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并配备不脱产干部分工负责财务、会计、 生活福利、 实物保管、 科学普及等工作。 1961年在调整公社组织规模工作中, 确立了公社、 大队、 生产队三级管理体制。此时, 全省已有生产大队2 333个, 生产队11 674个。1966年1月, 省委城乡四清工作组发出通知,对生产大队的组织机构作了调整。 要求生产大队设立7种组织, 即党支部、生产管理委员会、 贫协、 团支部、妇代会、 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民兵等。 1969年生产大队的管理机构被革命委员会所取代。1982年政社分设前全省共有生产大队3 783个,生产队20 618个。
1982年12月4 日, 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第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84年12月底, 全省完成了417个公社的政社分设。农村牧区以原来的生产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和牧民委员会。 原来的3 783个生产大队改为3 945个村 (牧) 民委员会, 有村干部14 503人, 比原来减少38%。村 (牧) 民委员会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设村 (牧) 民小组。 村(牧) 民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 由村 (牧) 民直接选举产生。村 (牧) 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 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事纠纷、做好治安保卫、公共卫生; 向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等。村(牧) 民委员会既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也起着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 村(牧) 民委员会从建立起, 它的自治作用就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带领村 (牧) 民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执行国家法律法令、 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 发展农村牧区经济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使刚恢复的乡镇人民政府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要求, 1987年1月,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 《关于做好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工作的通知》, 就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理顺党、 政、企关系, 逐步改革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 继续搞好基层干部的培训工作, 切实加强对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指导作了明确部署。 同年, 县、 乡人大换届选举, 对村 (牧) 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整, 村 (牧) 民委员会增加到4 037个, 村干部14 450人。 见表9-3-1。

表9-3-1 基层政权与群众自治组织机构情况

年 份地 区县辖区
机构数
乡政府数民族乡
政府数
镇政府数街道办
事处数
村(牧) 民
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个数干部数个数干部数
1985合计13406435273 94514 503307529
西宁市
海东地区
海南州
海北州
 17
92
38
29
16
43
1
3
2
15
2
2
24370
2 165
383
197
 265
10
10
2
 
海西州 34 103136 17 
黄南州
玉树州
果洛州
 36
46
48
12
1
1
 243
254
197
 3 


(续)

年 份地 区县辖区
机构数
乡政府数民族乡
政府数
镇政府数街道办
事处数
村 (牧) 民
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
个数干部数个数干部数
1987合计 3683535274 03714 4503421 321
西宁市
海东地区
海南州
海北州
 31
107
38
29
2
28
1
3
2
15
2
2
24370
2 173
388
198
 280
24
10
2
 
海西州132 103209 19 
黄南州
玉树州
果洛州
 36
46
49
12
1
1
 247
255
197
 7 
1989合计 3693435284 00216 016371 
西宁市
海东地区
海南州
海北州
 31
107
38
29
2
28
1
3
2
15
2
1
25369
2 181
393
202
 291
34
10
7
 
海西州
黄南州
玉树州
果洛州
 32
36
50
46
 9
3
1
1
3238
251
256
192
 22
7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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