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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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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山东省的村民委员会,是1984年根据中发〔1983〕35号文件精神,按照宪法要求,由原生产大队普遍改建的。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山东省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过行政村制度,并且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这一时期的村公所,虽然是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但是带有基层群众性自治性质的组织也已经出现。最早出现的是“治安保卫委员会”,它是广大农民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的运动中创造的。1952年由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此外,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它在新中国一成立就在全国和山东省的一些城乡建立。它是由广大劳动人民创造的,延续时间最久而又最普遍的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3月,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总之,从新中国成立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城乡不但已建立了一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且还使它取得了法律地位,这都为以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1958年以后,人民公社的普遍建立使农村基层政治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村一级的行政和经济组织合并为生产大队,对农民采取了准军事化的行政管理,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的萌芽受到扼制。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路线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建设遭到了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开始恢复,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于1982年作出了改革农村政治管理体制的决策,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第一次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城乡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固定下来。
为落实中央要求和《宪法》有关规定,山东省于1983年在全省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1984年全面铺开。到1984年底,全省普遍完成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共建起村民委员会89 385个。
建立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形式,对于建立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贯彻实施 ☛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村民委员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 依法管好本村事务, 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行政任务, 组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1982年前的村级组织建设属探索阶段,有的称行政村,有的称村民委员会,有的称农业生产合作社。1982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3年,甘肃省根据农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和便利生产活动的原则,一般以原生产大队或大自然村为基础,建立村民委员会。到1984年底,全省在原16 780个大队、109 903个生产队的基础上,建立村民委员会17 387个,下设村民小组99752个。村委会比1982年前的生产大队总数增加504个。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人, 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不脱产。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文书等人实行生活补贴,补贴多少由村民大会决定,从村队企业利润或集体提留中提供。村委会下设民政、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或委员。村以下以原生产队为基础建立村民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凡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均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甘肃对村委会普遍进行了整顿改选。一大批勤劳致富的“能人”、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被选入村委会组织,村级干部年龄大、文化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初步得到改善。全省还利用县党校和1 243所乡镇党校, 对村级干部进行了为期20天的轮训。

☚ 第四节 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 ☛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1982年10—11月,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在吐鲁番县五星公社进行“政社分开”试点,在建立乡政府的同时,建立起了自治区第一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至1995年,全区共建立村民委员会8 819个。
村民委员会基本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辖范围设立;村民小组基本以生产队(自然村)管辖范围设立。村级经济组织一般与村民委员会合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村民委员会兼行经济组织职能。
村民委员会建立之后,村干部普遍减少,农民负担相应减轻。据1985年对36个县(市)中2 339个村民委员会的调查,村民委员会干部比原生产大队干部减少6 471名,平均每个村民委员会比原生产大队减少2.8名。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二、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村民委员会,是1983—1984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按照宪法要求,由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改建的。
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宁夏有着漫长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前,革命老区盐池县就实行过行政村制度,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7年。这一时期的村公所,虽然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但带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最早出现的是“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此外,还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于新中国成立伊始就在全国和宁夏省的一些地方建立,也是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3月,政务院颁布了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这些都为以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1958年后,人民公社普遍建立,使村一级的行政和经济组织合并为生产大队,实行的是准军事化的行政管理。1958年,自治区有生产大队1 184个,1961年调整为1 640个。人民公社体制束缚和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极左路线践踏了社会主义民主,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遭到了破坏。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2年,中共中央作出了改革农村政治管理体制的决策,同年12月4日全国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自治区于1983年开展建立村民委员会试点工作。接着全面铺开,1984年底结束,共建立村民委员会2 421个,划定村民小组18 046个。

☚ 第三节 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贯彻实施 ☛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一、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1982年, 国家颁布了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第111条规定: “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 全省依法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到1984年, 基本上在原生产大队的基础上建立了村民委员会20 515个,平均每个村委会辖1 400人左右。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更换, 它标志着我国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体制实现了重大改革。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 并由村民选举产生。各村民委员会还设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每年至少举行1次。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讨论决定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选举、补选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等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若干人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驻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30~50人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 依法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职责。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每6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❶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主持日常村务, 监督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的执行;
❷提出本村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❸完善以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 组织村民发展生产, 兴办村办、联户办、户办企业, 搞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❹依法管理本村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水利设施, 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❺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组织村民履行纳税、交售粮棉、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接受义务教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❻维护社会治安, 调解民间纠纷, 促进村际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
❼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 制止赌博和迷信活动, 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扶贫助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❽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逐步开展农村社会保险;
❾改变或者撤销下属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❿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福利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人口少的村, 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 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个村民小组。通过以上组织机构, 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依法管理本村事务的职能作用。同时, 村民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还建立和健全必要的学习、工作、会议、财务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村民委员会干部岗位责任制度、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值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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