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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政府救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一、政府救济

一、政府救济

政府救济,是国家和集体帮助农村贫困户解决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农村救济工作对北京市的社会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村救济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救济、救灾形式,实行扶贫与救济、救灾相结合的综合救济形式。相当数量的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摆脱了贫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 第五节 农村社会福利   (一) 自然灾害救济 ☛

  • (一)自然灾害救济
  • (二)农村社会性救济
  • 三、优待抚恤工作
☚ 第五节 农村社会保障   (一)自然灾害救济 ☛

一、政府救济

一、政府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出《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指出生产救灾是“关系到几百万人的生死问题”,“是建设新中国的关键问题之一”。要求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团体把生产救灾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1950年5月,在福建省第一次民政工作会议上, 确定了救灾救济工作是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1955年省民政厅设立社会救济科。此后,随着国家体制的改革,救灾救济工作的领导机构越来越健全,分工越来越明确,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中,救灾救济工作始终作为民政工作的重点之一。

☚ 第四节 农村社会福利   (一)自然灾害救济 ☛

一、政府救济

一、政府救济

50年代初, 政府对农村贫困户进行救济补助,采取的政策有: 在土地改革分配土地时, 对这些人给予照顾, 分给近地, 有的还分给好地。交不起公粮的, 给予减免。对遇到意外困难, 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救济。50年代中期, 实现农业合作化后, 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对贫困户给予照顾。
政府在农村主要进行灾害救济。如, 1949年7月24日, 上海市遭遇特大台风灾害, 川沙县、南汇县、宝山县等沿海圩堤冲毁100多处, 冲毁农房6 990间,受灾农田208万亩, 受灾人口74 800人左右。市政府面对这一严重灾情, 尽管财政困难, 仍以极大的力量和经费进行救济工作。陈毅市长亲临浦东海塘现场了解灾情, 检查抢险救灾, 抢修海塘。组织以工代赈的灾民10万人左右, 先后发放工赈米145万斤, 麻袋80万只, 还发放大批粮种、肥料和生产贷款, 使灾民得以抢种粮食作物; 并发放大批建材, 帮助6 000户灾民重建家园。
1986年7月 11 日 13时左右, 龙卷风袭击奉贤县、南汇县部分乡镇。南汇县损失惨重, 被龙卷风摧毁1 258间民房、14家工厂、11所中小学及托儿所。灾害中死亡31人, 重伤168人, 轻伤386人,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1991年5月至9月间, 阴雨连绵40多天。其中有大暴雨5次, 龙卷风2次, 降雨量之大, 为70年所未见。为防止苏南地区遭受特大洪水灾害, 7月5日、8日, 两次奉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命令, 在青浦县红旗坝、钱盛坝, 开坝泄洪。青浦、松江、金山等县, 受淹农作物250万亩, 房屋倒塌2302间, 损坏6 178间, 死29人, 伤529人, 直接经济损失3亿多元。
1986年和1991年两次重灾, 国家发放救灾款450万元, 提供木材600立方米, 钢材2 500吨, 水泥1 000吨。当地政府组织受灾群众生产自救, 使灾区人民迅速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

☚ 第三节 农村社会福利保障   二、优抚安置 ☛

(一) 农村自然灾害救济/(二) 农村社会救济

☚ 第六节 农村社会福利   (一) 农村自然灾害救济 ☛

一、政府救济

一、政府救济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发出《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指出生产救灾是“关系到几百万人的生死问题”。“是建设新中国的关键的问题之一”。要求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人民团体把生产救灾工作作为工作的中心。1950年2月成立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1950年4月广东省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全省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机构。此后,随着国家体制改革,救灾工作领导机构越来越健全,分工越来越明确。

☚ 第四节 农村社会福利   (一)自然灾害救济 ☛

一、政府救济

一、政府救济

政府救济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初期, 政府建立了农村社会救济的新模式。50年代末至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救济工作不够稳定, 主管救济的民政部门工作一度中断, 农村救济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农村救济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并逐步完善。
政府救济分为自然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主要是对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地区或农牧户实施救助, 救灾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下拨的救灾款和地方财政预算以及救灾捐赠款。社会救济主要有两种形式:
❶定期救济, 主要用于特定救济对象的补助。
❷临时救济, 主要用于因灾、 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救济以及季节性的救济。

☚ 第五节 农村社会福利保障   (一)自然灾害救济 ☛

一、政府救济

一、政府救济

政府救济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解除群众疾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就建立了农村社会主义救济的新模式。50年代末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救济工作不够稳定,主管救济的民政部门一度中断,农村救济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救济工作进一步完善。
政府救济一般可分为自然灾害救济和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主要是对受自然灾害危害的地区或农户实施救助,救灾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国家下拨的救灾款以及救灾捐赠款。
社会救济主要有两种形式:
❶定期救济,主要用于特定救济对象的补助(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与宽大释放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小乡干部等),在院麻风病人的生活补助以及特困户和贫困地区经集体供给后仍有困难的五保户;
❷临时救济,主要用于因灾、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救济以及季节性的救济。

☚ 第四节 农村社会福利保障   (一) 自然灾害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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