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减免受灾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支持和帮助灾区抗灾自救、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5年8月就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发布该通知。其内容主要包括: ❶对灾区企业单位因遭受水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冲减保险赔款后,其净损失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❷对遭受水灾较严重的企业单位可减征或免征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❸对组织灾民新办的生产自救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减免一至二年企业所得税。 ❹企业单位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 ☚ 湖南省关于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00004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