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对虚假婚姻的处罚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婚姻则是家庭缔建的基础。婚姻关系的融洽是决定家庭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唐律·户婚律·为婚女家妄冒》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者,徒一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即言女方以欺骗的手段,订立虚假婚约,应受到徒刑一年的处罚;如果男方使用欺诈、假冒的手段,则罪加一等。虚假婚约既已订立而尚未履行者,婚约无效,作为惩罚,须以所假冒的事实继续履行婚约,如已先婚者,强制离异。可见,唐代对这种非法婚姻的处罚极其严厉。到明、清之际,对订立虚假婚姻的女方,处杖八十的刑罚;量刑程度有所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