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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zhonghuaren-mingongheguo huanjing baohufa〈shixing〉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曾在保护土地、改良土壤、改造沙漠、兴修水利、保护森林、消灭蝗灾、防治植物病虫害、改造旧城市、规划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规。如50年代颁布了《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等。60年代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等。70年代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接着在80年代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于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同日公布试行。共7章,33条。第1章总则;第2章保护自然环境;第3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4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5章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第6章奖励和惩罚;第7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的。它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它规定环境保护的范围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该法规定的应防治的污染和其他公害有: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要求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同时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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