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
1932年8月,为配合军事进剿中国共产党中央苏区,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把在江西试行的 “保甲法规”进行重新修改,以 “严密群众组织,彻底清查户口,增强自卫能力,完成 ‘剿匪’ 清乡工作”为理由颁布此条例。共40条。主要内容为规定 “剿匪” 区内各县应划分若干区域,限期编组保甲。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一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保设保长。保甲长的人选,名义上是保甲内推选,实际上都是地主、豪绅充当。甲长清查户口,保长按月复查。凡保甲内各户间,共具联保连坐切结,结内各户互相劝勉监视,绝无通匪或纵匪情事,如有违者,他户立即密报惩办,倘瞻徇隐匿,各户应负连坐之责。该法于1934年在全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