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革振兴阶段(1977—1997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青海畜牧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80年以来,牧区牲畜分户经营。牧区经济体制由人民公社时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改为“双层经营,户为基础”,普遍实行了“草场公有,承包经营,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纠正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农牧民有了经营畜牧业的自主权,长期受到压抑的积极性在新政策的作用下焕发出来。1992年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场承包制的意见》,颁布了《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制定了“一包四定五统一”(草场承包到户;以草场面积和质量定载畜量、定生产指标、定草场使用费用、定各项提留;统一生产计划指导和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统一规划建设草场和管理使用公共设施、统一进行畜种改良和畜疫防治、统一组织防灾抗灾、统一提成和管理使用公共积累)等行政法规及配套措施。1997年全省有1926.67万公顷冬春草场承包到户,占同类草场总面积的76%;共有6.82万户牧民落实了草场使用权,占牧户总数的72.2%。通过草场承包,进一步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现了人、畜、草与责、权、利的统一,从而充分调动了广大牧民管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促进了畜牧业生产和牧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