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三等误挖骨殖磁坛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四年(公元1824年)。浙江省有民王大听秦三说,大路旁边露出一个磁坛。王大邀秦三回家取铁锨,将磁坛刨出。回家后发现有碎炭和零星骨殖在坛内,才知误挖别人骨殖磁坛。由于畏惧,便将碎炭、骨殖倒在门外,被人发现送官。该省尽查明案情,据律例载:“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弃而不失减一等……,将该犯王大判以杖一百,徒三年;秦三为从犯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案件上报,该司详核案情认为,该省虽量刑适中,但引例不当。该将王大在“发掘年久穿陷之冢、开棺见尸为首一次军罪例”上,罪减一等判以杖一百,徒三年,将秦三依从犯再减一等判以杖九十,徒二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