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育苗基地
新中国成立后,育苗事业迅速发展起来。到1957年末,一个以国营育苗为主,国营育苗与群众育苗相结合的育苗格局基本形成,全省育苗生产已经达到一定规模。从1960年开始群众育苗面积已大大超过了国营育苗面积,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省共育苗15433. 3公顷,其中群众育苗12059.9公顷,占全部面积的78. 1%。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对发展育苗事业做出了指示和决定。为确保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各地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召开多次育苗工作会议,对于集体和个人育苗,实行了合理的经济扶持,并建立骨干苗圃,带动一般社队苗圃。同时,加强了苗圃管理,推广了先进技术,提高了质量和产量。进入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普遍推行了以家庭育苗为主的承包生产责任制,不少地方实行苗木产销合同制,专业户、重点户迅速发展。到1990年地方国营苗圃总经营面积1 000公顷。森工企业的苗圃建设随着森林更新事业的发展而逐步扩大,各林业企业局从60年代开始设立固定苗圃。1989年临江林业局建成全省第一个标准化苗圃。到1990年全省林业企业苗圃总面积517公顷,年产成苗19 722.8万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