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整社建制阶段
1953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指出要继续推广和改进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支持农村合作化运动。195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首次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工作座谈会,总结了前段工作经验,确定了发展农村信用合作工作的具体方针、步骤和具体计划。同年3月,东北区行召开了东北区农村信用合作会议,明确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只许办好、不许办坏”的方针,很快就在全省掀起了全面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事业的高潮,到1954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部已发展到2 371个,社员达到425万人,股金达到890万元。同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整顿与巩固信用社的要求,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从组织上、经济上进行了全面整顿。到1956年底,在全省2 613个乡镇中,单乡社1 891个,联乡社355个,合计为2 249个,达到乡乡有社。后来虽然经过1958年实行“两放三统一包”,1962年重新恢复信用社管理体制和“文化大革命”对信用社的体制改革,但由于广大社员和干部的努力,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体制、组织机构基本保持了稳步经营、持续发展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