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按劳分配的模式
25. 按劳分配的模式
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工资历来是国家统一制定,由国家对个人直接进行分配,即“国家一个人”,习惯上称为“单层次分配”模式。到80年代初,蒋一苇较早提出企业也应作为按劳分配的一级单位,即“两层次分配论”。(《关于按劳分配的几个问题》,《工人日报》1980年3月21日;《试论全面的物质利益原则》,《工人日报》1980年7月14日) 随后,又有人提出“三层次分配论”。按劳分配究竟应采取什么模式,讨论中形成的观点归纳如下:
(1)两层次分配论。主张这种观点的同志又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是“国家一企业,企业一个人”两层次分配。理由是,社会主义是社会化大生产,在这种大生产中,任何人都不可能直接对社会作出贡献。个人劳动只有通过集体的产品,才形成社会劳动。所以,分配也要分为两级,先由社会按集体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再由集体按个人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另一种提法是“国家一个人,企业一个人”两层次分配。理由是,在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要采用两重尺度计量,把等量劳动交换与等价交换结合起来。这样既考虑了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质,又承认存在商品关系,劳动还表现为价值,因而又必须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这一尺度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间接计量。第一层次是国家对劳动者的分配,这一层次的分配确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v1)。第二层次是企业对职工的分配,这一层次的分配确定劳动者的浮动工资(v2 )。
(2)三层次分配论。这种观点认为,应该实行“国家一企业,国家一个人,企业一个人”的三层次分配结构。第一层次是国家根据企业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对企业个人消费量总额的分配; 第二层次是根据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相应的企业平均劳动量,对企业劳动者个人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的分配; 第三层次是企业根据企业平均劳动量对劳动者个人的分配。实行这种分配结构的理由: 甲、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对分离; 乙、等劳交换与等价交换的统一:丙、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3)单层次分配论。在讨论中,仍有部分同志坚持单层次分配论。他们认为,国家对企业不是按劳分配关系,而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其理由是: (1)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高度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的,在这种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每个人提供的劳动量是可以衡量的;(2)按劳分配是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分配对象只能是劳动者个人; (3)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代表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机构,把企业作为按劳分配的对象,就把执行的机构与执行的对象混为一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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