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关于“劳”的形态
22. 关于“劳”的形态
自从著名经济学家蒋学模教授在60年代初期提出劳动有三种形态即潜在形态、流动形态、物化形态以来,引发了对按劳分配中“劳”的形态问题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流动形态的劳动来分配。因为社会主义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决定了必须在具体形态上,用劳动的自然尺度——劳动时间来计量。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物化形态的劳动来分配。因为只有物化形态的劳动,才能衡量个别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或价值的大小,才能准确地得知每个劳动者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这些物化形态的劳动经过必要的扣除之后,才能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按潜在形态的劳动来分配。因为流动形态的劳动难以测量,物化形态的劳动受生产资料因素的影响,只有潜在形态的劳动可以避免两者的不足。
第四种观点认为,可以综合考虑按劳动的各种形态进行分配。因为三种劳动形态之间有密切联系,各有特点,适合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计时工资制,是以劳动的潜在形态为依据来衡量职工的劳动贡献的。计件工资制,主要是以劳动的物化形态为依据来衡量工人的劳动贡献的。
此外,在讨论中,还有的同志认为要以“实现了的劳动”来分配,因为社会主义仍然是商品经济,仍然存在价值实现问题。劳动者所支出的劳动如果不能实现,则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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