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厂长的身分
21. 厂长的身分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厂长的身分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1985年4月在武汉召开的企业领导体制座谈会,厂长的身分是主要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厂长具有双重身分,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主要理由是: (1)全民所有制企业属国家所有,厂长是受国家的委托来管理企业的,企业经营权同所有权只是适当分离,厂长既要代表经营者利益,又要代表所有者利益,所以必然是双重身分; (2)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而不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即使自负盈亏,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负盈亏,企业与国家的利益既对立又统一,厂长正是这一对立统一关系的代表; (3) 厂长身分是由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的,我国经济体制客观上存在两重特性的要求,即既要推动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又要进行有效的宏观控制和计划调节; 既要使国民经济中的各个细胞活起来,又要保持大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良性循环。
另一种观点认为,厂长只有一种身分,他只代表企业,他是作为企业的代表对国家负责。主要理由是: (1)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的代表,如果说,“法人代表”不代表“法人”,而代表国家,显然是把“法人”代表与“法人”分离开来; 同时,作为法人代表,不能既代表这一方,又代表那一方。(2) 全民企业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作为企业全体职工领导人的厂长,客观上必然去创造和维护这种合法权益,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 从厂长的全部经济活动看,他只代表企业: 企业同自己的外部发生关系,厂长是代表企业进行签约、谈判的; 厂长代表企业去接受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代表企业接受上级部门、政法机构的监督; 在企业内部,厂长是代表企业指挥生产和进行经营决策的。(4)厂长代表企业并不意味着只代表企业利益,而是通过代表企业全体职工和保证企业利益,来代表和保证国家利益,它既要代表企业的权益,又要代表企业应尽的义务,使国家所有权得到应有的体现。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同经营方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领导体制,厂长具有不同的身分。理由是: 对一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全民所有制的重要企业,还必须由国家直接经营,即“全民所有,国家经营”(或称国有国营)。这类企业的厂长由国家任命,他代表国家管理企业,因而具有双重身分。对大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 (或称国有群营)。这类企业的厂长,只能是代表全体职工向国家负责。厂长不是双重身分,但受国家和职工的双重制约。对少数把全民的财产承包或租赁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的企业,厂长当然是代表企业,直接对本企业的职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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