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养猪养牛政策
重申生猪实行集体饲养和社员饲养并举,以家庭饲养为主,并规定不论生产队和社员向国家交售一头生猪后可自己在市场自由出售1头。1969年8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召开农业三级干部会议作出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养猪养牛。1971年6月自治区革委会在灵山召开养猪现场会,提出要落实养猪政策。1974年5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大力发展养猪业的指示(试行草案)》,强调要大力抓好集体养猪;继续鼓励社员家庭养猪,做好改良猪种和疫病防治工作,全面发展畜牧业、家禽业。同年10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生猪购一留一政策》,规定凡交售集体“留一”猪的,增加化肥奖售和饲料补助粮。在养牛方面,1972年12月中共自治区委员会扩大会对发展耕牛的问题作出决议,要求各级领导要把发展耕牛提到党委议事日程上来抓;要认真落实发展耕牛的政策,繁殖小牛饲养种公牛要给予奖励;建立和健全耕牛饲养管理、使用和繁殖制度;恢复和健全各级畜牧兽医机构,抓好防疫和配种工作;办好种畜场,建立耕牛繁殖基地,抓好品种改良;加强耕牛市场管理,做好余缺调剂,做好护牛过冬工作。1974年2月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恢复耕畜交易市场的通知》,开放耕畜交易市场,做好耕畜调剂工作。1969年以来由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畜牧业生产逐渐得到回升。1975年牛存栏数达到437.45万头。猪达1 209.71万头,分别比1968年增加26.96万头和527.58万头。羊发展较快,达到102.79万只,比1968年增加51.04万只。畜牧业产值达5.66亿元,比1968年增加2.97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