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1.制定完善土地承包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1.制定完善土地承包办法 1.制定完善土地承包办法青海农村实行土地承包时, 基本上根据土地的远近好坏, 按人口、 劳力或人劳各半的比例平均分配给各承包户, 只有少数队是按土地质量, 好地少包, 质次瘠薄地多包。 这两种承包方法在当时都深受农民的欢迎。但土地承包这一新生事物仅实行2年多, 广大农民由于还没有完全摆脱 “左” 的影响和传统观念的束缚, 怕政策变的短期经营行为较为严重。 针对这一现象, 1984年3月按照中央指示, 决定 “延长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一般可延长20年以上。 果园、 林木等生产周期长的项目和开发性生产, 承包期可延长到30年以上。 荒山、荒坡应按能力全部或大部分一次划给群众作为自留山, 长期经营, 收入归己, 有权继承、 转让、 不收、不负担。水库、涝池等宜养水面, 可以长期包给个人经营。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 延长土地承包期前, 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 要本着大稳定、 小调整的原则, 由集体统一调整, 或由农民自找对象调整,可以全部转包, 也可以部分转包。 飞地、插花地可以经过协商, 跨村调整, 也可由附近村的农民承包。”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的完善办法,从而使广大群众在思想上基本消除了怕政策变的疑虑, 吃上了 “定心丸”。 在生产上克服了短期行为,提高了土地经营效益。 到1991年, 由于家庭承包10年来农村人口、 土地、 生产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农村因承包土地悬殊而引发的利益矛盾越来越突出, 部分农民的土地公有观念淡薄, 乱占耕地、 撂荒地多有发生, 还有一些地方, 土地不断被分割、 细碎、插花, 不便耕作。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 1991年6月, 青海省委发出 《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意见》, 规定: 农户、 联户、 专业队、 合作农场或单位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经集体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严禁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建窑、 建坟、采矿挖沙、 取土。对擅自改变用途的, 集体和政府部门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 进行经济处罚, 并责成其恢复耕地原状, 直至收回承包地。对因人口变化, 地块细碎、插花需要调整的耕地, 集体计划近期进行开发需要调整的土地资源, 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 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 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 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的范围: ☚ (一)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制度 2.开展土地分等定产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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