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司法部举行的第三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0年8月20日至22日在全国统一进行。全国有近80000人报名。报名的条件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这次考试分五份试卷,主要内容有哲学、政治经济学、时事政治和法学综合基础知识,实体法部分,程序法部分,经济法部分,律师制度基本知识及律师实务习作等。录取标准为:考生每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包括60分),总分在325分以上的为合格。全国有14000余名考生考试合格。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审合格后,即可授予律师资格,发给律师资格证书,并报司法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