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关于劳动合同制
14. 关于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就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
利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用工制度。它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的兴趣和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关于劳动合同制的性质。绝大多数同志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是有本质区别的。决定劳动性质的是生产资料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的合同制反映了雇佣劳动关系,是资本家购买工人劳动力的一种具体形式,它所反映的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制,是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责、权、利,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它是符合劳动者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极个别同志认为,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他们反对实行劳动合同制。
(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客观依据。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由联合劳动的“两个层次”决定的。所谓联合劳动的两个层次,是指劳动者和物质生产条件相结合的两个步骤。第一个层次是在全社会范围的直接结合,这是总体上的结合,它表现为代表社会的国家在总体上掌握社会劳动力和物质生产条件的分配,对于社会的生产和分配过程进行自觉的、有计划的控制,使劳动力以及物质资料的供应和需求达到平衡。第二个层次是劳动者和物质生产条件在具体的生产单位的结合,这是一种局部范围的结合。联合劳动的两个层次要求企业和劳动者“相互选择”,订立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由社会主义劳动的“两个统一”决定的。所谓社会主义劳动的“两个统一”,一是指自觉劳动与强制劳动的统一; 一是指主人翁的劳动与有计划的劳动的统一。这样就有一个如何使个人劳动同整个社会劳动的安排更好地结合的问题。实行劳动合同制,正符合以上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特点和民主平等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由社会主义劳动力的“两重所有”决定的。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具有社会公有和个人私有的两重性。劳动力公有,表明国家有权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有计划的结合和劳动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劳动力个人所有,表明了劳动者在就业方面有一定的选择自由和流动自由,以便发挥各自的业务专长和爱好。劳动力所有制的这种两重性正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理论根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由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两重身分”决定的。一方面,他们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 另一方面,他们是自身劳动力的个人占有者。这样就使劳动者以双重身分来参加社会生产,并表现为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矛盾和统一。劳动合同制就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法。
第五种观点认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的“两重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生产一方面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它要求劳动的交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生产仍然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对劳动力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的分配还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因此必然要有劳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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