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問:仲尼。○答:諱名不諱字,以孫稱祖字。説見中庸或問。○潛室陳氏曰:‘孫於祖禰例稱字,如儀禮所載是也。’按:於此只曰‘子曰’,則後世何以知孔子之説?故曰仲尼。
問:注‘中庸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而平常之理’。蓋篇題曰:‘中者,不偏不倚、無過不及之名。庸者,平常也。’於此合而言之,何也?○答:朱子曰,‘中只是〔個〕恰好道理。為不見亘古今不可變易底,故更着〔個〕庸字。’然則中只是庸,非中之外别有個所謂庸也。○又問:朱子曰,聖人‘卻都就用處教人做工夫’。故此所謂中庸,以時中而言,則章句釋之何以曰‘不偏不倚、無過不及’,而兼言體用耶?○答:‘中’字本具體用,其體則不偏不倚也,其用則無過不及也。堯舜之‘執中’,仲尼之‘中庸’,只舉其用處而言,然非是無體而有用也。至子思又言‘喜怒哀樂〔之〕未發(之)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舉‘中’之全體而言,亦非是‘中’本無體而子思始言之也。故朱子以子思之意釋仲尼‘中庸’之義,而其説如此也。
問:注‘為能體之’。○答:凡體字有二義,一則曰體行,一則曰‘人在那〔仁〕[1]裏做骨子’,如云體仁、體道是也。此‘體’字,小注陳氏所謂‘以身當而力行之’是也。或曰仲尼‘中庸’以用處看,則此‘體’字以體行看可也。然章句以‘不偏不倚、無過不及’,兼舉體用而釋之,則此‘體’字亦以‘做骨子’之義看之恐當。或曰子思釋‘中庸’曰‘君子而時中’,程子釋‘時中’曰‘“可以仕則仕,可以止則止,可以久則久,可以速則速”,此皆時也,未嘗不合中’,故曰時中。其心與中庸無異體矣。章句所謂‘為能體之’,以全體看,為合乎程子之旨矣,未知是否。
問:‘君子之中庸’,注‘王肅’。○答:王肅魏晉時人。
問:注‘隨時以處中’。○答:韻會‘處,留也,又制也’。辨疑鄭愚伏以‘制置’之意為是。
問:章下注‘變和言庸’。蓋仲尼曰中庸,子思曰中和,仲尼在前,子思在後,何以謂‘變和言庸’耶?○答中庸之書先言中和,後言中庸,故章句以為‘變和言庸’,特以文勢言之,非有他義也。
問:注‘游氏曰“以性情言之,則曰中和;以德行言之,則曰中庸”是也。然“中庸”之“中”,實兼中和之義’,何謂也?○答:喜怒哀樂,情也,其未發則性也。以其無所偏倚、無所乖戾,而合性情之德曰中和;其德見於行事,而以其平常無所怪異,故謂之中庸。陳氏曰‘中庸〔是〕兼德性、行事相合説’是也。
問:小注黄氏曰‘性情人人一般,德行人人不同’,何如?○答:黄説未安。蓋以本然之性言之,則人人固未嘗有異也。然以性發為情言之,則情有善有不善,豈可謂一般乎?況此性情,游氏以為中和。和者,情之中節者也。謂之人人皆發而中節,則豈不舛哉?
第二章小注,朱圈者五段,墨圈者一段。
問:‘君子之中庸’,注‘君子之所以為中庸’,小注朱子曰‘當看而字’一段朱之,何也?○答:章句曰‘有君子之德,而又能隨時以處中’;‘有小人之心,而又無所忌憚’,所以釋本文之義者無餘藴矣。朱子又曰,‘當看而字’,‘二又字不用亦可,但恐讀者不覺,故特下此字,要得分明’。所以要切,故朱之也。
問:注‘中無定體’,小注‘問“何謂時中”,程子曰’一段,何以朱之耶?○答:禹之過門,顔子之居陋巷,孟子已論之。然所以釋時中之義者,於此尤襯切,故朱之也。
問:小注朱子曰‘“中庸”之“中”’一段朱之,何也?○答:其曰‘“中庸”之“中”,本是無過不及之中,大旨在時中上’,則是言仲尼之‘中庸’,只謂之用也。其曰‘若推其本,則自喜怒哀樂未發之中,而為“時中”之“中”’,則是言子思以未發為中之體,以已發為中之用。蓋所以能時中者,有那未發之中在,是以兼舉體用,其義始備。而其曰‘“時中”之“中”’,‘兼中和言之’者,與章下注游氏之言相表裏,而語意尤詳,故朱之歟。
問:小注‘東陽許氏曰’一段,何以朱之耶?○答:其曰‘一日之間’,‘各隨其事以處乎中’,則是言事事也。其曰‘今日應之如此為中,他日應之〔乃〕如彼為中’,則是言一事也。所以釋隨時之義者詳矣,故朱之歟。
問:注‘君子知其在我’,小注‘魯齋許氏曰’一段朱之,何也?○答:‘中無定體,當此時則此為中,於彼時則非中矣;當此事則此為中,於他[2]事則非中矣。’然其所以隨時而處中,則非在我之權度精切不差,何以擇之精而行之至乎?必也以其戒慎恐懼存於未發之前,察於既發之際,然後大本立而達道行矣。其所以論時中之功,必歸之於戒懼謹獨,而語有着落,故朱之歟。
問:章下小注‘雙峯饒氏曰’一段墨之,何也?○答:中庸者,行道者之準的也。若曰中庸者,道之準的,則道自是中庸,中庸豈復為道之準的乎?又其説曰:‘致中和者,則欲其戒懼慎獨,以涵養乎性情;踐中庸者,欲其擇善固執,以求合乎事理,内外交相養之道也。’蓋戒懼慎獨,所以致中和之工夫也;擇善固執,所以踐中庸之工夫也。今曰‘致中和者,欲其戒懼謹獨’也;‘踐中庸者,欲其擇善固執’也,則語意顛倒也。且中和固性情之德也,戒懼慎獨欲其致之以至其極也。自戒懼而約之,自慎獨而精之,以至於至静之中無所偏倚,應物之處無少差謬,則内外固已交養,而其效驗至於天地位、萬物育,聖人之能事畢矣。今以致中和屬乎涵養性情,踐中庸屬乎求合事理,而以為内外交相養之道,則是‘致中和’一節,專養乎内而未及乎行也,安在其為一篇之體要耶?又其説曰:‘此下十章,〔是〕聖人立中庸,使過者俯而就,不肖者企而及,乃變化氣質之方也。’蓋中庸之作,皆欲使人損其過,勉其不及,以趨乎中也。未見此十章獨言變化之方,而他章不然也,故墨之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