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與賢與子
吕晩村曰:‘禹止欲與賢,適賢在子耳。故謂與子原是與賢,是實義,非巧語也。因以回互説堯舜亦是與子,是欲作巧語,而不知其謬於義矣。’林次崖曰:‘禹與堯舜皆欲與賢,但堯舜與賢而民從之,禹與賢而民不從,禹未嘗欲與子也。’退録曰:‘欲與賢之説,固優於欲與子之説,然亦未為當。自堯舜只是薦賢於天,而共天位以俟天意而已,固何嘗置意於天下與受之際乎?律之以本意,則‘欲與賢’之欲字亦未免私小之度。’○竊意:次崖説堯舜之欲與賢,固自未盡;而並説禹之欲與賢,尤不成理。孟子明明説與子,而反以為不與子,可乎?且既曰聖人之於與賢與子一視天意,則其在當與處與之,猶曰容意不得,況可説容意而不與乎?故以為必欲與益,而拘於民情未能如意者,亦分明是私小之度也。若是,則其不早為之處,而必待朝觐訟獄而決者,何也?故後之論者,自舜禹之避,已有或致生梗之慮。而禹之於益,知有當歸而虚縻薦賢之名,則以為疑;益之於啓,知非所據而徒襲避位之名,則以為疑。或為三年不可無君之疑,或為受薦不必更避之疑,種種疑端,不一而足。然竊意:此莫非關重人位之見,百般商量都從此起,所以不但不知聖人心事,亦於事體禮意上全無見解。殊不知原來聖人禮教之意,必慎在終始之際,故其必薦人於未然之前,而使之百揆有總、萬民有屬者,初不是以位關重,而為他日禪退之地也。所貴惟在乎善處此際,有以接夫大業之統緒而繼述之耳。若其不所為者在此,則子何有不肖之憂,賢何有必得之勞乎?然而喪必主哀,而主哀者子,則不可以子之不肖不主先君之喪。故不但禹之没也,啓宅諒闇;堯舜之没,朱均亦主喪矣。治必有政,而諒闇者不言,則不可以子之賢能,無總德之相,故不但朱均之際,舜禹總德;啓之居喪,益亦攝治矣。當此之際,初不是言位之時,所以必貴攝德者之有以善處耳。斯禮也,孔子以為古人君皆然,豈無所據而云爾乎?然則三年無君之疑,為不知此禮也。及到三年之後,神道已遠,嗣子先喪,則其已體先君之事,而總不改之政者,禮又當奉身而謹還之矣。既當還政,則還之何處?惟有先君之嗣耳。聖賢眼中,只視其禮義之當為而為之而已,豈復問其賢不肖哉?此亦不惟益然,舜禹皆然矣。然則既受更避之疑,為不知此義也。凡於聖賢終始處置之際,舉不知其禮意事體上自然底理勢,故以為薦賢則謂必無與子之心,以為與子則謂可無薦賢之事,子若不肖則以為知必歸己而避者有若遮眼,子若賢則以為未必歸己而避者有若效顰,終使聖賢至精至密之禮、至公至正之心反成個没着落底事為,是何道理?
子之賢不肖皆天。
凡人之賢不肖在己,而亦謂之天,何也?竊意:朱均啓之賢不肖,以自家言之,惟在自為,則固人也;而在堯舜禹,只當付之天而已。故堯舜之所可為者,只是薦賢於天而已,其餘則皆天也。在舜禹益,則並與天子之薦亦莫非天也,而自為者惟有修德耳。故曰:‘與之受之,皆天也。’禹之薦益,一與舜堯同,而彼則以為與賢,此則以為與子,何也?竊意:歸當視天而為之,可歸則歸之地者堯舜禹也,故亦可謂之與也。禹之於益,固薦之矣,啓亦未嘗不薦之天,則惟當視其天意終末耳。歸賢,則固可謂與賢;而歸子,則亦不可不謂之與子矣。故‘天與’與字已是意活,而與賢、與子兩與字尤覺活動。惟其未始有與之與也,所以為至公無私之心,而人行之極如天然也。
外丙二年,仲壬四年。
語類曰:‘程子雖有外丙二歲、仲壬四歲皆年幼未立之説,然本文卻承太丁未立而言,‘外丙二年,仲壬四年’則必是立二年、四年之謂,似不曾不立。而如今人都被書序誤。書序云‘成湯既没,太甲元年。’故以為外丙、仲壬不曾立。殊不知書序是後人所作,不可憑也。竊意:書序則只是泛紀典刑之所述而言成湯耳,則未必以此為丙壬未立之證,又不可因此直斷書序為不可憑之書也。’
李都梁曰:‘“天與賢,則與賢;天與子,則與子”四句,已是撇卻禹有意傳子之論,即天意在啓不在益,已於‘莫之為而為’四句斷盡。以下何消引仲尼、引伊尹、周公許多人來證驗,纔見益不當有天下也?孟子卻是概論古今大勢,傳賢不是定局,傳子自是定局。若傳賢,則德必若舜禹,而又有天子之薦;若傳子,則惡不如桀紂之甚,而亦可當繼世之任。如仲尼之德,而天不屬之;如太甲之不賢,若能悔過,則天必屬之;成王之幼沖但可負扆,而天亦屬之。此其天意,亦可以是剖斷之而無疑矣。集注謂以下兩條因禹益之事以推明之,言其因禹益而推明天意之所在耳。’竊意:傳賢固聖王之盛事,然不知傳子原自常經順勢。何以為常經順勢?夫天之生人,必有其道。使之傳此道統,有以繼述無窮極,以為參贊充道量之地者,自父祖及子孫,體體繼承底本意也。故有國有家者,其垂統傳業之際,必就父子論繼述之孝者,為此也。然而既當其任者,子或不肖,則不得〔不〕[2]求賢而代之者,在聖人區處之宜,固可謂至矣盡矣。此實聖王遭遇不幸底處變之權爾,殆不是人道上常經順勢矣。故李光地曰‘傳子之事來自上古,堯舜通其變,禹適復其常’,得之矣。然則傳賢亦只是以賢代子,以為此統緒不絶之地而已,意不出繼述先後之義爾。故末節言‘唐虞禪,夏后繼,其義一也’,不是説繼意即禪,乃是言禪意即繼也。夫自天統來底傳述本意,只從繼世上得見,故繼不必至聖大賢,而傳子勢順者,都從人事上可驗天意也。所以聖如仲尼,而薦者絶難者,勢也;薦如伊周,而嗣子堇可,則亦不有天下者,亦勢也。何獨至天之與啓不與益而疑之乎?故‘匹夫而有天下’以下,因禹益之事,而舉仲尼、伊、周事以明之者,意可知也。都梁之論得旨而未暢,故敢為申之。○李光地曰:‘韓退之議孟子不得其説,從而為之辭。其所自為説,則堯舜之利民也大,夏禹之慮民也深。退之之意,蓋以禹慮後世争天下而致亂,故傳子以定于一。夫使啓不賢,禹雖慮後世,焉得以傳之?推此則朱均而賢,堯舜之傳之猶禹也。由此言之,則終不如‘天與賢’、‘天與子’之説之為正大。’竊意:退之之言不但不正大,其以為天下真個是可自與之之物,則與孟子悖而不知本意者也。亦何足辨?
此二章,當通看得旨。大凡聖人之行,無不視天意以為義。萬為之則,皆從此推。而唐、虞、三代禪繼之義,即其本原大節昭晰易見者也。而内則事親之孝,外則授受之義,又是人道上立本推行之關,故以次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