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于髡章】
第二節小注程子曰,伊川語。
君子仁而已,何必同。
蒙引 ‘君子亦仁而已矣’,説開去不指三子,孟子自謂也,以謂承三子言亦可。○三子者不同道,亦見得伯夷為後名實一等人,伊尹、柳下惠合為先名實一等人矣。○存疑 夫子在三卿之中,為人也。名實未加於上下而去,為人又不成矣,故以為未仁。髡意以天下之道二,出與處而已。出便是出,處便是處,各成其事方是仁。若既出了未能成事又去之,既不成處又不成出,两無所成,這便不得為仁,不知為人。固君子之本心,然時之用舍有不能必者,時苟我以,出而為人可也;時不我以,猶汲汲於為人,必至枉道未有能直人者。故古之聖賢救世之心雖切,在己之道終不可枉,故雖立人本朝欲行救世之心,道苟不合則奉身而退。孔子之去魯孟子之去齊,皆是道也。但此意有難以語髡者,故特舉伯夷、伊尹、柳下惠之事以曉之。蓋伯夷去也,柳下惠就也,伊尹有去有就者也。去者是仁,就者亦是仁,以見己既在三卿之中,名實未加於上下而去之者亦仁也。故曰:‘君子亦仁而已矣,何必同?’○仁者無私心而合天理也,其趨一者,心之所存一,皆無私而其事皆合天理也。伯夷之去,非沽名也。天下無道在所當去,是其心固無私而其去亦合天理也。下惠之不去非貪禄也,進不隱賢必以其道,不以三公易其介,其心亦非有私,而於理亦合也。伊尹之有去有就,其就湯也,感湯之聘欲以道覺民;其就桀也,以湯之進冀其悔過遷善也;其去而就湯也,以桀不悔過而湯有可就,亦非為利禄也,是其心未嘗有私,於理亦合也。無私心以心言,合天理以事言。夫子告顔子曰‘克己復禮為仁’,朱子解‘三月不違仁’,曰‘無私欲而有其德’,此解‘仁’曰‘無私心而合天理’,若依二説作無私心就是合天理,似亦得。但此以三子行事論,與彼論學者為仁不同。人之行事固有心,雖無私而於理未當者,如所謂‘雖無邪心,苟不得正舉皆妄’是也;亦有事雖當理而心卻有私,如子張學干禄及今之學者為人是也,故不可强同於彼。蒙引謂是就事上論心,愚尚有未醒處。○君子亦仁而已矣,何必同。言君子之或去或就,亦惟求無私心合天理而已,其迹之或去或就雖若不同,不必論也。必欲其迹之同,同於去者,恐有同室之鬥而不知救之;同於就者,恐有鄉鄰之鬥而不知閉户。其迹雖若相同而去仁遠矣(遠)!
為政、為臣。
蒙引 為政者,相國之任。為臣,則凡布列庶位者皆是。
削何可得歟?
説統 魯之得免於亡,賴有諸賢。然其終不免於削,則以用賢之未專也。要在‘削何可得歟’下找出不用意。
華周、杞梁之妻。
説統 變國俗謂國人化之,皆篤於夫婦之倫。○通考 吴氏程曰:‘按左傳、禮記,皆無華周妻哭之事,不過帶説華周,猶前篇禹稷過門不入耳。’
為魯司寇不用。
説統 ‘不用’二字極有味。蓋孔子之去魯,由魯君之不用,可見孟子之無功而去齊,亦由齊王之不用耳,豈是為其事而無其功。大凡君子到心迹難明處,其委曲至意正要人摸捉不着,知(他)〔也〕得不知也得,人己方可以两全,是乃所為仁也。若必欲自暴其迹,則毁人以自全,君子所不忍。故曰:‘君子之所為,衆人固不識也。’其妙用正在不識中所全甚大。
不税冕而行。
精義 楊氏曰:‘孔子之去魯,曰:“遲遲吾行也。”去父母國之道也。然“膰肉不至,不税冕而行”,何遲遲之有?’曰:‘孔子之欲去魯也久矣,欲以微罪行,不欲為苟去,故遲遲其行也。膰肉不至,則得以微罪行矣。過此復無辭以去,故不税冕而行,非速也。’○或問 楊説得之。
欲以微罪行。
大全 問:‘“欲以微罪行”,微罪不知是指魯言,是孔子自謂也耶?’曰:‘自謂。’答潘子善。○語類 ‘欲以微罪行,不欲為苟去’,謂孔子於受女樂之後而遂行,則言之似顯君相之過;不言,則己為苟去。故因膰肉不至而行,則吾之去國,以其不致膰為得罪於君耳。人傑。○存疑 ‘以微罪行,不欲苟去’是二意,俱就膰肉上見得。蓋膰肉小事,聖人乃以是去,不為無罪,是在聖人有微罪也。然雖小事,在魯君亦不是,亦有可去處,是其去亦有故也。蒙引曰:上句‘微罪’字重其失在己也,下句‘不苟去’字重其失在人也。‘微罪’從前俱作君相説,惟蒙引作孔子説。最説得好,當從之。
【通 論】
説統 通章以‘仁’字為骨子,以‘心、理、迹’三字為眼目,以‘用不用’三字為關鍵。○説約 此章三問三答。首疑孟子之去為不仁,答言不論去就,但無私心,合天理,同歸於仁。次疑不去亦未必有名實,答言賢者於人國必有益,但不用耳。終疑無名實,不可謂賢,答言賢者固不可識也。孔子見幾明決而用意忠厚,故去國之故不肯明言,直俟孟子始發明之。然則孟子之去齊,亦必有不欲明言者,髡固未知宜其嘵嘵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