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来源与分配
39. 社会主义级差地租的来源与分配
一种观点认为: 人类劳动是创造级差土地收入的来源。理由是: 马克思曾经指出,作为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并不是由资本本身所产生的,“而是由于支配一种可以和它的资本分离,可以垄断,数量有限的自然力而产生” 的。但是,这种“自然力不是超额利润的源泉,而只是超额利润的一种自然基础,因为它是特别高的劳动生产力的自然基础”。(《资本论》),第3卷第728页)。换句话说,土地自然肥力的差别,只是产生级差土地收入的自然基础,唯有人类劳动才是产生级差土地收入的源泉。
既然级差土地收入的产生,是和农业劳动者所投入的劳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而无论是由于土地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不同所产生的级差地租I,还是由追加投资的集约经营水平和效果不同所产生的级差土地收入Ⅱ,都应当基本上归各农业经营单位的劳动者所有。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农业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级差地租是由经营劣等地以上的土地的劳动者创造的。理由是: (1)我国人多耕地少,客观上要求利用一切可耕土地,劣等地也必须加入耕种;(2) 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要保证占有和经营劣等地的集体和农户的生产成本得到补偿,并获取一定水平的盈利,就必须以劣等土地生产的农产品的个别价格为依据制定农产品的社会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劣等土地上生产的农产品与社会生产价格形成不同层次的差额,这个差额便构成社会主义农业中级差地租的物质基础。可见,级差地租就是由劣等地经营者创造的、超出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超额收入。
据此,社会主义级差地租I应当从全民利益出发,通过农业税征收的方式,全部或者大部分交给国家和地方政府,用于对劣等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级差地租Ⅱ与单位土地面积上消耗的劳动及投资数量有关,这些超额收入的分配应大部分归农户所有,而少部分则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交归集体。
第三种观点认为,农业以外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劳动是创造级差地租的源泉。理由是: 马克思曾经说过“级差地租是比较肥沃的土地上生产出来的产品的市场价格超出这种肥沃的土地自己产品的价值的余额”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326页)。这就是说,取得级差地租的生产者出售产品实现的价值大于他们产品中包含的价值。这个差额,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虚假的社会价值”。它是通过农产品的不等价的交换实现的,使得社会按照高于产品生产中实际耗费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市场价格来购买农产品。这样就把农业以外其他部门的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转移到农业部门。这是社会总产品价值通过价格机制进行再分配的一种表现。正是这种再分配使农业生产者以级差土地收入形式得到了一部分社会价值。所以,农业生产者得到的级差土地收入是社会再分配问题,级差土地收入的实体和源泉是农业以外生产部门劳动者的劳动。
有人对上述观点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级差土地收入不是来自不等价交换造成的工业劳动向农业的流入,而是来自农业内部劳动者的劳动。由于土地生产率的差别,引起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在社会决定这种产品价值的那个劳动生产率——劣等地上的劳动生产率既定的条件下,投入相同数量的劳动,在不同的地块上转化成大小不等的价值。经营优等地的企业,由于劳动生产率高于劣等地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取得超额利润,土地的经营垄断阻碍了这部分超额利润的平均化,而形成级差土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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