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家庭经营层次
(1)调整零散地块、解决人地矛盾、延长土地承包期。在河北实行大包干较早的邯郸市大名县等地方,从1981年开始就有针对性地解决地块零散问题。调整后每户一般二三块承包地,多的不过五六块承包地。1984年3月1日,中共河北省委制定《关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指出,耕地承包期应在15年以上,在发长期承包证前,承包地块过于零散,多数群众要求调整的,由集体与农民充分协商,适当调整。因此,各地结合延长土地承包期,对零散地块进行了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当时,全省有40%的生产队调整了土地。以后,又从1988年开始,针对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已有调地经验,再次对土地承包进行范围更大、内容更广的调整和完善。之后连续抓了3年,地块零碎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据1992年1月底统计,已调整零散地块的村达2.71万个,占应调整村数的86%。调整后平原地区户均承包地减少到3~5块,山区户均承包地下降到5~7块,比较便于耕作和管理。
(2)完善林果等各业承包责任制。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推进,联产承包责任制向村办企业、集体果园、林场、草场等方面发展,增强了集体企业活力,集体果品产量和经济效益也逐年提高。但是,各业承包也普遍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影响集体经济发展。
❶开始承包缺乏经验,对集体企业或果园生产潜力及市场价格变化估计不足,多数承包金基数偏低,导致承包者与非承包者收入悬殊,引起群众集体上访。
❷承包合同条款不完备、内容含糊,或口头承包、君子协议,造成承包金难以兑现。
❸承包时有的乡村未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少数干部说了算,甚至有的农村干部仗权承包、优亲厚友。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河北从1986—1988年集中精力对以林果承包为主的各业承包责任制进行了完善。为解决不断发生的果树承包纠纷,确保果树生产持续发展,1987年12月26日河北省政府发出 《关于抓紧利用冬春季节完善果树承包合同的通知》。衡水、石家庄、邢台、唐山、保定、张家口等所属县 (市)和其他市一些县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林果承包合同完善工作。全省还抽调4 628名干部组成工作组,帮助完善林果责任制,调解处理承包纠纷,下大力量抓了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据当时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完善果树承包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全省56 380个集体果园,需要完善合同的有25 797个,占46%。到1988年3月底,已完善的21 042个,占需要完善的81.6%。全省1 669起果树承包纠纷,解决1 247起,占75%。中共中央书记处农村政策研究室1986年第41期《农村工作》介绍和推广了河北省解决果林承包纠纷的做法。1989年以后,完善各业承包责任制作为省委农研室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各地都因地制宜探索出了完善果树承包责任制经验,促进了全省林果业的发展。到1995年全省果树面积达100多万公顷,干鲜果品产量438.5万吨,居全国第三位,其中,梨、红枣、板栗、杏扁产量均居全国第一。
(3)完善农业承包合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林果等各业承包纠纷,稳定承包关系,建立新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针对全省不少地方没有农业承包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1984年3月1日,河北省委《关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合作经济的意见》 明确提出: “国家、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户、承包户之间要普遍实行合同制,借以协调各方关系。签订合同要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协商的原则,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从此,各地由点到面,着手完善和规范土地承包办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988年10月11日,省政府发布《河北省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号令。1989年,省政府对全省完善土地承包制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调查,摸清了农村土地承包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989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文件。文件称“全省有50%以上的村调整了零散地块,签订和完善了承包合同。半数左右的村还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完善。”并进一步强调“凡是承包土地的,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必须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为保证承包合同的落实和兑现,各地应普遍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如土地承包、使用、转让制度,县、乡、村都应建立健全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仲裁机构。”1988—1995年,河北省委农研室 (农工部)狠抓了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规范工作,总结、推广了抚宁县农业承包合同规范化管理,赞皇、深泽等县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仲裁机构等一批典型经验,促进了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据河北省委农工部1992年1月统计,全省87.2%的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1994年4月 《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正式颁布。1995年7月31日,河北省委农工部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承包政策及合同管理条例贯彻落实的通知》,进一步促进了农业承包合同的完善和规范,全省有半数左右的县 (市)建立健全了县、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