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按:上章舜之德,乃匹夫而受命,則固可謂時中至聖之費,而然猶不得其倫理之常者。至於文王,然後始得其常,天人之道,可於常處見之。故首節以文王為言,‘作之’、‘述之’兩‘之’字,是文王之事,文王於時但為文王之事而不為武王之舉者,是實時中之費也。第二節‘顯名’之名,從上文‘必得其名’來,蓋此亦武王時中之費也。第三節亦周公時中之費也。於此始言禮者,即所謂‘明有禮樂,幽有鬼神’之義也。聖人時中之道,不過順鬼神之德而已。
子曰‘無憂止子述之’章句‘累仁之事也’,小注兼山郭氏説。
按:憂勤與無憂,所指自不同,郭説恐太渾了。
小注雲峯胡氏説。
按:舜之處其變者,以上有瞽瞍,子有商均,而不如得文王之為王季子、武王父者也。胡氏只以瞽瞍為説,恐非經文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