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民章】
逸民
語類 孔子論逸民,先伯夷。道夫。
虞仲
日知録 仲雍乃吴仲雍虞仲則仲雍曾孫,周章之弟也。殷時諸侯有虞國詩所云‘虞芮質厥成’者,武王時國滅,而封周章之弟於其故墟,乃有虞仲之名。論語逸民虞仲左傳太伯、虞仲,即謂仲雍為虞仲,是祖孫同號。且仲雍君吴不當言虞,古吴、虞二字多通用。竊疑二書所稱虞仲,並是吴仲之誤。又考吴越春秋太伯曰‘其當有封者,吴仲也’,則仲雍之稱吴仲固有徵矣。
四書釋 堯峯文抄云:‘周有兩虞仲,一為太伯弟仲雍吾吴人,見左傳;一為仲雍曾孫周章弟虞仲,見史記,當作河東大陽人。論語之所稱逸民者,果仲雍乎?抑周章弟乎?自漢孔安國至魏王肅、何晏,諸家俱不注虞仲何人,近世始以仲雍實之,此可疑者也。太伯、仲雍之逃周,猶夷齊之以孤竹讓也。孔子亦嘗推太伯至德矣,及其詮次逸民,則登夷齊兄弟於首,而太伯獨不得援引此例,與仲雍並列,其義安在?以時代考之,仲雍前夷齊且百年,論語序事之體,亦不當先夷齊而後仲雍也,此又可疑者也。仲雍雖剪髮文身以順荆蛮之俗,固儼然繼世有土之君矣。孔子逸之可也,從而民之可乎?春秋杞成公用夷禮,則降其伯爵書“子”;楚人猾夏當伐蔡之始,則黜其國號書“荆”,皆示貶也。然則孔子之民仲雍者,律之以春秋之法,豈其為貶辭與?此又可疑者也。’余謂可疑良是,但漢地理志班固已以論語虞仲當仲雍先於集注矣,堯峯未考及此。
增訂 黄氏日抄云:‘仲雍嘗治吴為君,恐不可言逸民,亦無隱居放言之事。無仲雍生伯夷、叔齊之前,使虞仲果仲雍也,亦何為反序次於夷齊之後?’然則堯峯所謂可疑者三:其一,乃未考漢地理志之故;其二,則皆本之慈溪黄氏也。
朱張
説約 不論朱張之行者,或是脱簡。邢疏王弼云:‘朱張,字子弓荀卿以比孔子,言其行與孔子同,故不論也。’似未必然。
柳下惠
或問 柳下惠三黜,雖不屑去,然亦意其遂不復仕,故孔子得以列之於逸民之目。
不降志辱身。
存疑 蒙引以去周為不辱,愚以孟子稱其不立惡人之朝。當紂之時,居北海之濱以待天下之清,觀之似不可專指去周説。
降志辱身止而已矣。
蒙引 注云‘柳下惠事見上’。只‘三黜不去’,便見降志辱身處,亦不必依李氏分帖。且柳下惠‘言中倫,行中慮’,亦在上章見得三黜不去,而其辭氣雍容如彼,而其確乎不能枉道之意,亦自見於言外,‘言中倫’也;三黜而猶仕,仕而終不枉道,‘行中慮’也。○既曰‘降志辱身’,而又曰‘中倫中慮’者,見其和而不流也。然則其異乎他人之降志辱身矣,其斯而已矣。指中倫中慮言,謂其所可取者在此耳。不可謂其無他善也。
溪訓 答南張甫曰:少連辱身之説所疑果然,然此所謂辱乃身處困辱之辱,非道屈玷辱之辱。古之聖賢不避嬰身於困辱,正所以謀伸其道,與枉道屈辱之辱相反,何害之有?
隱居放言,中清、中權。
十三經 放,置也。不復言世務也。又漢黄忠曰:‘昔人之隱,放聲放,置也。以下雙注。放,廢也,與‘放鄭聲’之放同音。滅迹。’【眉批】 當從輔氏注,漢人之言亦是一義。
蒙引 以言乎虞仲、夷逸,雖隱居放言而中清中權也。夫隱居獨善,則其身合乎道之清;放言自廢,則其身合乎道之權。放言自廢,自示其不可用也;隱居放言,比之中倫中慮者又不同矣。
存疑 隱居,則行未必中慮矣;放言,則言非中倫矣。然‘身中清,廢中權’,則其隱居放言於道蓋未背也。
無可無不可。
或問 侯氏論無可無不可者得之。侯氏曰:‘無可無不可’,聖人之中道,志亦有可降時,身亦有可辱時,各因其時而已。故中庸曰:‘溥博淵泉而時出之。’
蒙引 ‘無可無不可’以心言也,不以事言也。心則無有可不可,若事則當自有可不可在,安得無可無不可,魯既受女樂,決然是當去,又可以不去耶?若魯能卻女樂而反夫子,則夫子便當還矣。此正是無可無不可處。若於事無可否,何以為孔子?孔子曰‘無適也,無莫也’,此‘無可無不可’之説也。曰‘義之與比’,則自有可與不可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