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04_170子路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04_170子路

【子路】

凡二十九章。
【一章】*
或問 ‘先之、勞之’,人為一説,何以獨取乎蘇氏?曰:‘身先’之‘先’,其義明於左右師傅[1]之為先;‘身勞’之‘勞’,其事切於佚使勸相之為勞也,故蘇氏云爾,而張子亦不約而同焉,吾是以取之爾。
精義 明道曰:子路問政,孔子既告之矣,及請益,則曰‘無倦’而已,未嘗復有所告,姑使之深思也。○伊川曰:昔周公師保萬民,易曰‘以左右民’。師保左右,先之也。勞,勉也,又勞勉之。○張子曰:為政必身為之倡,且不愛其勞,又益之以不倦。○范氏曰:治民者必有以先之而勞之,既庶而後富之,既富而後教之,此其序也。先其飢寒而教之以生養,先其邪僻而教之以禮義。之治民也,‘勞之來之,正[2]之直之,輔之翼之’,曰‘予欲左右有民’,曰‘德惟善政’,皆所以先之也。傳曰‘民生在勤,勤則不匱’,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又曰‘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皆所以勞之也。使子路得千乘之國而為之,終之以不倦,其政亦可以庶幾於此矣。○謝氏曰:先之所以率之,勞之所以佚之。○楊氏曰:身以[3]先之,勞以勸相之,則民悦而不廢事矣。然以身先民者,常勤始而怠終,故請益,曰無倦。○尹氏曰:以身先之而後勞之,季路疑其未盡為政之道而請焉,故益之以‘無倦’。
【二章】*
或問 二章程子之説,何以言‘人各親其親,然後能不獨親其親’也?曰:此所以明夫人必各舉其所知,然後可以得其所不知也。然斯語也,舊本或誤,别以為一條,則全章之旨首尾衡決,而皆失之矣。程子此章之説廣大精微,無所不備,學者所宜詳玩也。〇請問:諸説孰善?曰:諸説皆善,而氏之説,亦可觀焉。蘇氏曰:有司既立,則責有所歸。然常赦其小過,則賢才可得而舉也。惟庸人與奸人為無小過,張禹胡廣李林甫盧杞是也。若小過不赦,則賢者避罪不暇,而此等出矣。○晁氏曰:是時之侵官濫刑,賢才廢棄,皆季氏之為也。仲弓正乎季氏季氏正乎君,則其為治也何有?仲弓不患有司之難為先、小過之未可赦,獨患賢才之不知,仲弓真可以南面哉?○吴氏曰:仲弓子貢子路冉有皆事季氏仲弓子貢,夫子未嘗責之,季路之責,又不若冉有之甚,此可以見其優劣矣。惜乎四子不能如閔子之辭,而閔子又不若顔子之賢,而康子不得而知也。嗟乎!若者,其門之超絶者乎!○曾氏曰:季氏閔子騫宰,又以仲弓子路冉有為宰,皆取諸門德行政事之科,亦可謂得人矣。然閔子獨去之而不顧,此其所以為與?
精義 明道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先有司、(卿)〔鄉〕[4]官疑。讀法、平價、謹權量,皆不可闕也。人各親其親,然後能不獨親其親。仲弓曰:‘焉知賢才而舉之?’子曰:‘舉爾所知。爾所不知,人其舍諸?’便見仲弓與聖人用心之大小。推此義,則一心可以興邦,一心可以喪邦,只在公私之間耳。○伊川曰:先有司,付與有司也。○張子曰:有司,政之紀綱也。始為政者,未暇論其賢否,必先正之,求得賢才而後舉之。○范氏曰:凡為人上者,當用人而不自用。用人則逸,自用則勞。逸則有成,勞則無功。元首叢脞,皋陶以為戒,故為政之道,當先有司。小過者,人之所不免;賢才者,治之所急也。不先有司,則君行臣職矣;不赦小過,則下無全人矣;不舉賢才,則百職廢矣。失此三者,不可為季氏宰,況於為天下乎?書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先有司也。臨下以簡,御下以寬;周公曰‘無求備於一人’,赦小過也。至於舉賢才,未有不由此者也。此三者治天下國家之道,不止季氏之宰也。○吕氏曰:有司,政之綱。始為政者不可遽革乎舊政,先正其綱而已;不可遽易乎舊人,去其太甚而已。然後徐舉賢才而任之,則事不紛而人不駭,治過半矣。○謝氏曰:宰有君道,當治大不治小,籩豆之事則有司存,先有司則所事者大矣。小過,過也,故赦之;赦小過,則所刑者故矣。疑。將以與之成庶務,置風聲,賢才不可不舉也。賢才不求則已,求則爾所不知,人將告之矣,焉有為善而不聞者乎?○楊氏曰:職業不分,則分守不一而政廢矣,故先有司。有司各任其責,而小過必誅焉,則人惟苟免而已,無樂事勸功之志,雖有賢才,不為用也,故赦小過,而後賢才可得而舉。此仲弓之問季氏之家政而已,推而達之,天下一也。○尹氏曰:先有司,則可以責成事於下;赦小過,則不求備於人;舉賢才,則賢者進而不肖者退。為政之道,孰要於此,雖治天下亦可矣,豈特為季氏宰而已?
【三章】*
或問 三章之説。曰:諸説皆善,而程子所論西監申狀之事,尤足以驗聖言於日用之間也。皆以正名為盡道者,過之。此章所謂正名者,亦曰姑使事物之名各得其正而不紊,未遽及此也。然極其言,則亦必至於此而後止爾。氏以為禮樂不興則無教,而廉恥和睦之風衰,故刑罰不中,亦非也。此方自為政者之身言之,至於民無所措手足,然後主於民而言耳。故獨范氏之説為得之,而其所謂‘暴慢鄙詐之心入’者,亦似衍説。蓋但無序不和,而禮樂不興,則凡天下之事,皆無序不和,而其施之刑罰,必無自而能中耳。
精義 明道曰:名實相須[5],一事苟,則其餘皆苟也。○伊川曰:凡物有形則有名,有名則有理。如以小為大、以高為下,則言不順,至於民無所措手足也。先生判西京國子監,謂門人曰:‘今日供職,只第一件便做它底不得。吏人押申轉運司狀,某不曾簽。國子監自係臺省,臺省係朝廷官。外司有事,合行申狀,豈有臺省倒申外司之理?只為從前人只計較利害,不計較事體,直得恁地。須看聖人欲正名處,見得道名不正時,便至禮樂不興,自然住不得。夫禮樂,豈玉帛之交錯、鐘鼓之鏗鏘哉?今日第一件便如此,人不知,一似好做作。只這些子,某便做它官不得。若久做它時,須一一與〔其〕理會。’○張子曰:言從作乂,名正則言易知、人易從,聖人不患為政難,患民難喻。○范氏曰:凡有實則有名,名不正則實從而亡。君不君則非君,臣不臣則非臣,父不父則非父,子不子則非子。為君盡君道,為臣盡臣道,則可以謂之君臣矣;為人盡人道,則可謂之人矣。名何可以不正?事得其序謂之有禮,禮得其和謂之有樂。事不成則無序,亦無和,故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暴慢鄙詐之心入之,施於政事,皆失其道,故刑罰不中。刑罰者,人君所當慎用,害及於人之大者也。衛國自人倫至於事務,名皆不正,故夫子先之。○謝氏曰:正名不特為君而言也,為政之道當如此。子路不達,以為高遠也,故孔子以為野。有名則有分守,故言順而事成者,禮樂之實也。因實而節文和樂之,則禮樂興民。介甫曰:‘禮樂不興,則廉恥和睦之風衰,而争狠詐僞之俗成。雖有善聽者,猶不能無枉也。’○楊氏曰:名不當其實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無以考實而事不成,事不成則百度廢而禮樂無所錯,故不興;禮樂不興則無教,無教而刑之,是罔民也,故不中。刑罰不中,則易犯而難避,故無所措手足。為政而至於民無所措手足,則大亂之道也。政之當務,孰先於此乎?子路學不足而不能闕其所不知,孔子以為野。○尹氏曰:名不正則實將從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能盡其道,斯謂之名正。名正則分守立,故言順而事可成。否則事失其序,物失其和,是以禮樂不興,至於形罰不中,民無所措手足。君自人倫至於事物,名皆不正,孔子極其本而言之,可謂知其要矣。子路反以為迂,故曰野哉。
【四章】*
或問 四章之説。曰:諸説皆善,但尹氏‘小體、大體’之説,非孟子之本意爾。
精義 范氏曰:孟子曰‘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又曰‘或勞心,或勞力;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人;治人者食於人,治於人者食人’。君子治其本,則不治其末;謀其大,則不謀其小,故禮義信君子所務,農圃之事非所當學也。○謝氏曰:樊遲問學稼與圃於夫子,將以為民,非役志於自殖貨財也。若後世許行之學,其近之乎?以其不知大體也,故稱小人。如脅弱暴寡之事,皆生於不欽。服,安分以服事其上,易使故也。用情,不愛其情。○楊氏曰:樊遲學稼圃,蓋欲為神農之言,非有利心也。豈聞‘先事後得、先難後獲’之説誤而為此乎?孟子曰‘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稼圃,小民之事也,故曰:‘小人哉,樊須也!’此特對大人為言耳,故以禮義信發之。然樊須遊聖人之門而問稼圃,志則陋矣,辭而闢之可也,待其出而後言其非,何也?蓋於其問也,夫子自謂農圃之不如,則拒之者至矣。之學疑不及此,而不能問,舉一隅不以三隅反,故不復。及其既出,則懼其終弗喻也,求老農老圃而學焉,則其失遠矣,故言之,使知所謂不如老農老圃者意有在也。○侯氏曰:為國家者,患禮義之不立而民不信也。上苟好禮義,而民信之矣,何患不治哉?樊遲問學稼學圃,其心欲以此為政也,故孔子曰‘吾不如老農老圃’以抑之。及其出也,曰‘小人哉,樊須也’。君子先立其大者,何患小者之不治?故曰‘焉用稼’。推樊遲之學,則後世與民並耕而食、饔飱而治者,其近之乎?○尹氏曰,孟子曰:‘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又曰:‘養其大體為大人,養其小體為小人。’樊遲舍禮義而不為,而請學農圃,故謂之小人。
【五章】*
或問 五章之説。曰:諸説人情物理、風俗盛衰、政治得失,莫不具於詩,誠能誦而通之,則授之以政,無不達矣。楊氏以為‘知王政之廢興’,則不足以盡風人之情。謝氏特以為窮理,則又不足以舉事變之實也。楊氏又謂‘得其所以言,斯能專對’,以揚子雲之本語推之,亦似過高矣。侯氏以為詩可興、可觀、可羣、可怨,故學之者如此,則亦太漫。直以‘可興、可觀’言之,則庶乎其可爾。尹氏以為‘詩者,政之所繫’,語既倒置,以釋此文,亦不切矣。
精義 伊川曰:‘今人不會讀書,如“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使於四方,不能專對;雖多,亦奚以為”。須是未讀詩時,授以政不達,使四方不能專對;既讀詩後,便達於政,能專對四方,始是讀詩。“人而不為周南、召南,其猶正牆面而立。”須未讀周南、召南,一似面牆,到讀了後便不面牆,方是有驗。大抵讀書,只此便是法。如讀論語,舊時未讀是這個人,及讀了後又只是這個人,便是不曾讀也。’又曰:‘窮經將以致用也。世之號為知經者,果能達于政事、專對乎?所謂窮經者,章句之末耳,此學者之大患也。’○范氏曰:學詩者,為其可以施之政事言語也。‘授之以政,不達’者,不能行之也;‘使於四方,不能專對’者,不能言之也。既不能行之,又不能言之,雖多聞,不足貴也。○謝氏曰:誦詩而不自得,不足以致用。不足以致用,則徒能誦之,亦奚異書肆?故曰:‘雖多,亦奚以為?’如學禮者失其義而陳其數也。窮理,故授之以政而達;可以言,故使於四方能專對。○楊氏曰:知王政之所由廢興,則授之以政必達矣;得其所以言,則斯能專對矣。不如是,皆口耳誦數之學也,雖多,亦奚以為?○侯氏曰,‘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羣,可以怨。’四者學詩者苟能知之,授之以政,豈有不達哉?使於四方,豈有不能專對?若或不能,則誦其章句而已,豈學詩者之用心哉?故曰:‘雖多,亦奚以為?’○尹氏曰:季札聞詩而知國政,則詩者,政之所繫也;‘不學詩,無以言’,則學詩者有志乎言也。授之以政,不能通達,又不能善其言,然則誦之雖多,亦何以為?大抵為學貴乎有用而已。
【六章】
精義 范氏曰:記曰‘下之事上也,不從其所令,從其所行’,揚雄曰‘政之本在身,身立則政立矣’,為政之道,正身而已。其身不正,未有能正人者也。此以下或問不論。○謝氏曰:人信則易從,故不令而行;己不能行,則人且不信,如之何其使之從己也?○楊氏曰:正己而物正矣,故不待令而從;其身不正,雖强之使從,終必違而已矣。○侯氏曰:正己而物正者也。○尹氏曰:‘子帥以正,孰敢不正’是也。
【七章】*
或問 七章之説。曰:程子[6]氏為一説,氏為一説,然各有所偏,不若説之為備也。〇曰:然則其相似也,亦有稽乎?曰:蘇氏言之詳矣。蘇氏曰:按世家,當是時,魯哀公之七年,衛出公之五年也。孔子知二君皆失志無常、棄國野死之君,故譏之云爾。卒之哀公出公,皆死于
精義 伊川曰:言兄弟者,以其相似也。○范氏曰,孔子世家曰:子適,見出公。曰:‘之政,兄弟也。’二國本兄弟之親,及其衰也,政亦相類,故譏之也。○吕氏曰:,兄弟之國也。當時二國之政,猶存兄弟之道。○謝氏曰:之土地、人民、政事,其齊醜則兄弟。○楊氏曰:兄弟,猶所謂年兄弟也、貌兄弟也,言之政無大相過而已。○侯氏曰:之土地、人民、政事無甚相遠,故曰兄弟也。○尹氏曰:言其政之相若也。
【八章】*
或問 八章之説。曰:諸説亦同,然皆有不事事之意,獨胡氏之説為備爾。胡氏曰:自合進而完,自完進而美,非善乎其事,不能彌光於前,而公子知此非所存心者,直謂之苟且而已。既見其不以殖産自能,又見其不以多財自累,富而無驕,滿而弗溢,非賢而能之乎?此可謂[7]居室之法。
精義 范氏曰:富,人之所欲也,其患在於貪求無厭,犯禮悖義,以入於亂。公子其欲易足,不求多餘,内重而外物輕,非誠心為善者不能如是,足以為法矣。人君富有天下,其欲易足則其求易給,約其一身,以裕萬民,其德豈不厚哉?○謝氏曰:非君子之宅心,則亦苟而已。○楊氏曰:務為完美則累物,而驕吝之心生。公子皆苟而已,故夫子善之。○侯氏曰:公子之居室也,不役志於物,故孔子善之。○尹氏曰:公子,君子也,不以外物為心,其欲易足,故曰‘苟而已’,所以善之也。
【九章】*
或問 九章之説。曰:諸説皆善,而曾氏尤佳。曾氏曰:孟子曰‘雞鳴(犬)〔狗〕吠相聞,〔而〕達乎四境,而有其民矣’,‘行仁政而王,莫之能禦也’。適庶乎之言,殆謂是與?然人之聞其言也,必以(謂)〔為〕常談而置之。置之,則無用之言爾。冉有獨能再問以究其説,然後有所發明。庶而不富,則無以聚人;富而不教,則近於禽獸。至於教之,則不可以有加矣。[8]
精義 范氏曰:此治民之序,自以來,未有不由之者也。平水土以居民,所以庶之也;播百穀,所以富之也;敷五教,所以教之也。之人民既庶矣,而無以治之,故曰‘庶矣哉’。冉有善問,故告之以其序。之為政,則未及此也。然是言也,冉有亦能行,而聖人之治亦未有以易此也。○謝氏曰:庶而不富,則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富而不教,則近於禽獸。○楊氏曰:既庶矣,當使之養生送死無憾,然後可驅而之善,此不易之道也。○侯氏曰:既庶既富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尹氏曰:衣食足而後知榮辱,故富而後教之。富而不教,則近於禽獸矣。
【十章】*
或問 十章之説。曰:程子至矣,諸説亦善。但謝氏‘拔本塞源,略法先王’之語,為不可曉爾。〇曰:孔子之言如此,然其為司寇聞政亦久矣,而未見其效,何也?曰:胡氏嘗言之矣。胡氏曰:‘以春秋考之,定公十年,會夾谷孔子以中都宰攝行相事,以禮折人歸田,之國勢已强矣。至十二年夏,墮三都,是孔子行乎季孫三月不朝之時也。而少正卯已誅,男女已别於塗,商賈已信於市矣。既墮,圍弗克,於是桓子公伯寮之譖,受女樂之饋。至十三年春,郊不致膰俎于大夫,而孔子矣。蓋其明年築囿大蒐,若孔子為政,則不為此可驗也。然則孔子為大司寇,纔歷三時,又不得專其政,而其功烈已如此,使舉國以聽,而又及於期月三年之久,則其效宜如何哉?’愚按:胡氏所説年數與周公、孔子世家皆不合,蓋以意言之爾。
精義 伊川曰:‘仲尼三年有成,因之舊。’或問:‘為政遲速。’曰:‘仲尼嘗言之矣,“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仲尼言有成者,蓋欲立致治之功業,如之時,夫是之謂有成。此聖人之事,(它)〔他〕人不可及。某嘗言後世之論治者,皆不中道理。公孫丞相言“三年而化,臣(當)〔尚〕竊遲之”,李石謂“十年責治太蚤,皆率爾之言”。聖人之言自有次序,所謂“期月而已可也”,綱紀布也;“三年有成”,治功成也。聖人之事,後世雖不敢望如此。然二帝之治,惟聖人能之,三王以下事業,大賢可為也。’又曰:‘昔在經筵時,嘗説及此,因言陛下若以期月之事問臣,臣便以期月之事對;若以三年之事問臣,臣便以三年之事對。期月而已者,整頓大綱也;若夫有成,則在三年也。然期月、三年之説,今世又不同,須從頭整理可也。公孫弘言“三年而化,臣竊遲之”,李石唐文宗以謂“陛下責治太急,皆率爾之言”,本不知期月、三年之事。’○范氏曰:夫子視天下之亂而道不得行,未有能用之期月者也。之道,三王之政,舉而措之天下無難,故期月而已可也。雖聖人亦必三年乃有成功。三年,天道之成也,故三載考績,禮三年則大比,皆可以計成功之時也。○謝氏曰:必欲拔本塞源,略法先王,謂之成。近效則歲月亦可。○楊氏曰:聖人損益三代之成憲,措之天下,蓋若數一二矣,夫豈患其難哉?期月而可,三年有成,宜未占而孚,其施設之序固已前定。○尹氏曰:孔子歎當時莫能用己也,曰:‘誠有用我者,期月可以行其政教,三年可以成功也。’
【十一章】*
或問 十一章之説。曰:‘勝殘去殺’云者,下之殘虐可勝,而上之刑殺可去也。‘勝殘’之説,程子得之;‘去殺’之説,謝氏得之,參而取(焉)〔之〕可也。楊氏以‘可繼’為言,則於聖人之意有未盡者。聖[9]人雖有可繼之道,而無其人以繼之,亦安能以成勝殘去殺之功乎?程伯子舉進士時,嘗有對策論此數節甚詳,而精義失之。學者蓋[10]詳考之,則聖人之指見矣。
精義 伊川曰:勝殘去殺,只是能使人不為惡。善人者,不踐迹,亦不入於室之人也。不踐已前為惡之迹,然亦未入〔於〕道也。○范氏曰:善人不踐迹,亦不入於室,故為邦百年,馴致治平,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若聖人為天下,則不待百年矣。○謝氏曰:好德而無忮害之心,則可以省刑罰。○楊氏曰:善人則無惡矣,其為邦必有可繼之道,故積百年之久,亦足以勝殘去殺。○尹氏曰:勝殘去殺,人不為惡已,善人之功如是。若夫聖人為天下,則不待於百年,其化民亦不止於不為惡而已。
【十二章】*
或問 十二章之説。曰:所謂仁者,以其天理流行,融液洞徹,而無一物之不體也。舉一世而言,固無一人不然;即一人而言,又無一事之不然也。求之詩書,惟之世為足以當之。並以為證,則其説無徵而費於辭矣。范氏又以漢文帝唐太宗為言,則尤失之。文帝太宗能富其民則有之,至於教則猶未及也,又安能使其化民而一於仁乎?二帝之治,文帝為優,然以賈誼流涕太息之言觀之,則當時之風俗可見,而況太宗略無關雎、麟趾之意,又豈足以庶幾之萬一耶?以為為當時而言,亦未必然,蓋通論其理當如是爾。
精義 伊川曰:‘三十曰壯,有室之時,父子相繼為一世,王者之效則速矣。’又曰:‘三十年為一世,三十壯有室也。必世而後仁,化浹也。’或問:‘孔子曰“用我者,三年有成”;言王者,則曰“必世而後仁”,何也?’曰:‘所謂仁者,謂風移俗易,民歸於仁。天下變化[11]之時,此非積久何以能致?其曰必世,理之然也;有成者,謂法度紀綱有成而化行也。如欲民仁,非必世安可。○范氏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君子創業垂統,為可繼也,故必世而後仁道成。然而有天下,身致太平,豈必世乎?之功在之時,而之仁亦著於夏桀之世,天下歸之久矣,是亦世也。至於,則之時,仁道乃成。後之王者,至於文帝至於太宗,亦必世之效也。○謝氏曰:為當時言,於斯時也,有王者作,亦必世而後仁。仁如成周行葦之(時)〔詩〕[12]。○楊氏曰:期月而可,三年有成,宜若易然矣。當是時,欲仁如行葦之(時)〔詩〕,雖有王者作,亦必世而後可也。蓋自至於成王之時為然,豈一日之積乎?○尹氏曰:甚矣,仁政之大也,父子相繼為一世,先儒亦以三十年為世,雖王者必世而後仁政乃成。之功建於之時,之仁著於夏桀之世,至於,仁政乃成也。
【十三章】*
或問 十三章之説,何以異乎六章而複出之也?曰:晁氏以為此專為為臣而發,理或然也。
精義 范氏曰:先正其身而以德行仁,王者之事也;不能正其身而以力假仁,霸者之事也。後世之治所以不及三王者,無他焉,不本諸身而正其在外者也。○謝氏曰:其身正,不令而行。○楊氏曰:有規矩而後方圓不欺,未有無規矩而能正其方圓者也。○侯氏曰:身者,人之標準也。‘苟能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尹氏曰,揚雄曰:‘政之本,身也,身立則政立矣。’大學曰:‘身修而後家齊,家【眉批】 ‘家’下恐脱齊字。而後國治。’
【十四章】*
或問 十四章之説,程子范氏得之矣,而有不同焉者,何也?曰,公父文伯之母謂季康子曰:‘外朝子將業君之官職焉,内朝子將庀季氏之家政焉。’夫君之官職,則所謂政也;季氏之家政,則所謂事也。冉子之所得聞者,季氏内朝之事耳。政則康子必將合諸大夫而謀之外朝,非冉有之所得而與也。冉有以家事為國政,故夫子抑之。之説,可謂無以易也。必若謝氏之説,則政事之名,以冉子之賢而不能知其辨也,君、大夫又安知其為政,而以問之孔子乎?若楊氏則又但言‘以事為政’,而不指言其為何事,辭亦太簡略矣。其引夫子之言為證,【眉批】 證,鄉本作‘證’,本作‘政’,當詳之。亦不如吕氏之説為實也。〇曰:或者以為此季氏與其家臣謀國政於私朝,而不使諸大夫與焉,故孔子為不知者,而微辭以正之,如何?曰:此似於文義得矣,然疑其頗若傷巧者,姑存而考之可也。
精義 伊川曰:‘冉子季氏之所行為政,孔子抑之,曰“其事也”,言季氏之家事而已,謂之政者,僭也。如國有政,吾雖不用,猶當與聞之也。’又曰:‘冉有季氏所行為政,僭也。如國有政,吾雖不用,猶當與聞。’或問:‘政與事何異?’曰:‘閔子騫不肯為大夫,曾皙不肯為陪臣,皆知此道,季路冉求未能然。夫政出於君,冉求季氏家臣,家事安得謂政?是時季氏專政,孔子因以明之。’曰:‘季路冉有稍明聖人之道,何不知此?’曰:‘是時陪臣執國命,見聞習俗為常,皆不知有君,此言何足怪?’○范氏曰:冉有仕於季氏之朝,以季氏之家事為政,故曰有政。夫子正之曰其家事而已,如有政,夫子必聞之。令不出於君,是以知非政也。此所以正君臣,明冉有之非也。○吕氏曰:大夫雖不治事,猶得與聞國政。○謝氏曰:如冉子學於聖人者,猶且言事而不及政,則當時為國者可知矣。○楊氏曰:夫子之至是邦,必聞其政,故曰‘如有政,雖不吾以,吾其與聞之’。冉子以事為政,名實紊矣,故夫子正之。○尹氏曰:政者,教也,化也;事,事也。冉子以事為政,故孔子辨之。
【十五章】*
或問 十五章之説。曰:諸説皆善,但范氏‘聽言納忠’之説,為未足以該聖言之意耳。吴氏之説,亦有可觀者焉。吴氏曰:定公之問,亦可謂有意於治矣。使其能用夫子之言,兢兢業業,以媚己之人為可畏,三子之徒庶其小悛,而其或興也。惜乎,女樂之事,公既欲之,而桓子又助成之,是亦言不善而莫之違之類,是以用夫子而不克終也。嗟乎,之衰也,豈獨三子之過與?抑嘗詳味‘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及‘如其善而莫之違’以下,曲折見聖人之言,平正穩密,無毫髮偏重處,此又言外之意。
精義 伊川曰:一言可以興邦,公也;一言可以喪邦,私也。○范氏曰,書曰:‘后克艱厥后,臣克艱厥臣。’此所以相戒也。人君之患在於自滿,人臣之患在於求容。知為君之難,則能聽言矣;知為臣之難,則能納忠矣。古之興邦者,未有不由此也。言而莫予違,則忠言不至於耳,君驕逸於上,臣悦佞於下,古之喪邦者,未有不由此也。○謝氏曰:知為君之難,則必敬慎以持之。惟其言而莫予違,則讒諂面諛之人至矣。邦未必遽興喪也,而興喪之源分於此,然此非識微之君子,何足以知之?○楊氏曰:知為君之難,必思所以圖其易。欲言而莫予違,則法家拂士遠而讒諂面諛之人至。邦之興喪,不其幾乎?皋陶之告其君曰‘后克艱厥后,臣克艱厥臣,政乃乂’,之戒其臣曰‘予違,汝弼,汝無面從’,亦為是而已。○尹氏曰:知為君之難,則必知欽慎持守之道。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則讒諂面諛之人至矣。邦之興喪,未有不由此。二者於一言而興喪存焉,故曰幾。
【十六章】*
或問 十六章之説。曰:兩句各為一義,諸説皆相因而蓋,【眉批】 而蓋二字,本作‘為義’,當考。皆各得其一端,合而論之則善矣。然夫子所以告葉公之本意,則但如之説,諸説蓋其餘意耳。范氏所謂‘近悦本於親親’者,夫子之言未有此意,然其所引之詩則當矣。楊氏引書殊為不切。尹氏來之二字,文勢若有未順云。
精義 范氏曰:欲遠者來,必自近始;欲近者説,必自親始。書曰:‘立愛惟親,立敬惟長。始於家邦,終於四海。’孟子曰:‘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此遠近之序也。葉公之治,止於一縣。諸侯治一國,天子治天下,其為政一也。詩曰:‘惠此中國,以綏四方。’近説遠來之道也。○謝氏曰:被其澤則説,聞其風則來。○楊氏曰:近説遠來,‘邇可遠在兹’之意。○侯氏曰:為政而能使近者説,則遠者來矣。○尹氏曰:近者説之,遠者來之,是謂善政。
【十七章】*
或問 十七章之説。曰:諸説皆善,但楊氏以見利為言,而遺其所謂小者,為未盡聖人之意耳。張敬夫之言,亦為得之。張敬夫曰:欲速則急於成,而所為者必苟,故反以不達;見小利則徇目前,而忘久遠之謀,故反以害大事。不欲速,不見小利,則平心易氣,正義明道[13],為其可繼而已矣。以子夏之規模近小,故夫子以此告之。
精義 明道曰:子張問政,子曰‘居之無倦,行之以忠’;子夏問政,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子張常過高而未仁,子夏之病常在近小,故孔子各以切己之事答之。○范氏曰:子夏之學患在於不及,欲速則求易成,見小利則圖近功。聖人久於其道,故不欲速成;致天下之大利,故不見小利。乾之象曰‘君子以自强不息’,升之象曰‘君子以順德,積小以高大’,進德修業,未嘗有止,亦不可一日而成也,如日月東西相從而不已,則無不達矣。見小利以為足,終不可以入之道,如天地之利萬物,無有不利,大事豈有不成者哉?○謝氏曰:與四時俱者無近功,祈功於朝暮者必不能歲計之而有餘。見小利,則必無見大之理。○楊氏曰:欲速則必至於行險,見利則必至於違義。○尹氏曰:子夏之病常在近者小者,故以是答之也。
【十八章】*
或問 ‘父子相隱’之説。曰:邢氏引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隱,告言父祖者入十惡’,以為得此意,善乎其推言之也。〇曰:諸説如何?曰:范氏推廣言之甚善,至於本章之指,則楊氏之説本乎情,謝氏侯氏尹氏之説本乎理,皆有所不同也。今試以身處之,則所謂情者,可體而易見;所謂理者,近於汎而不切。然徒徇夫易見之近情,而不要之以至正之公理,則人情之或邪或正,初無準則,若之何其必順此而皆可以為直也邪?苟順其情而皆可謂之直,則霍光之夫婦相隱可以為直,而周公之兄弟、石碏之父子皆咈其情,而反陷於曲矣,而可乎哉?況孟子所謂情者,乃指下文四端之善而言;而所謂若者,未必其果為順也,讀者詳之。
精義 范氏曰:父為子隱則慈,子為父隱則孝。父慈子孝,天下之直也。夫隱有似乎不直,至於父子天性,則以隱為直也;争有似乎不順,至於君父有過,則臣子以争為順也。隱與直反,然而父子必隱乃為直;争與順反,然而臣子必以争為順。直躬以直為信,而不知父子之道,猶妾婦以順為正,而不知君臣之義也。○吕氏曰:屈小信而申大恩,乃所以為宜。【眉批】 ‘宜’恐直字之誤。○謝氏曰:順理為直。父不為子隱,子不為父隱,於理順邪?瞽瞍殺人,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當是時,愛親之心勝,其於直不直何暇計哉?○楊氏曰:‘父子相隱,人之情也,若其情,則直在其中矣。子證其父,豈人情也哉?逆而為之,曲孰甚焉?’又曰:‘父子之真情,豈欲相暴其惡哉?行其真情,乃所謂直;反情以為直,則失其所以直矣。乞醯之不得為直,亦猶是也。’○侯氏曰:父子相隱,直也,豈有反天理而為直哉?故孔子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尹氏曰:順理為直。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所以直在其中矣。
【十九章】*
或問 十九章之説。曰:程子至矣,讀者宜深味之。亦平正有味。謝氏‘屏氣’之云,則已奇險矣,‘與人忠’又與惻隱初無干涉,而所謂‘非不可棄,不能棄也’者,則尤過高而非聖人之本意也。楊氏‘安土敦乎仁’之語,亦非學者之事。
精義 明道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此是徹上徹下語,聖人元無二語。’又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充此便睟面盎背,有諸中必形諸外,觀其氣象便見得。’又曰:‘執事須是敬,然不可矜持太過。’○伊川曰:君子之遇事無巨細,一於敬而已。簡細故以自崇,非敬也;飾私知以為奇,非敬也。要之無敢慢而已。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然則執事敬者,固為仁之端也,推是心而誠之,則篤恭而天下平矣。○范氏曰:‘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故居處不可不恭。‘坐如尸,立如齋’,此居處之容也。夫子居不容者,不為容止而已,非惰也。‘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執事無不敬也。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此與人無不忠也。君子之道無有内外,況夷狄乎?正心誠意,所以為道,夷狄之國雖無禮義,而道不可須臾離也。○謝氏曰:‘居處恭,執事敬’,與‘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之意同,方是時,如屏氣似不息者。與人忠,有惻隱之意。此三者,性與之俱立,身與之俱動,豈為夷狄而棄之哉?非不可棄也,不能棄也。○楊氏曰:居處之恭,執事之敬,與人之忠,為己而已,非有因乎人也。安土敦乎仁,則豈以夷狄之殊而更其所操?○尹氏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固皆為仁之方,君子不可以須臾離者也,豈以夷狄而棄之乎?
【二十章】*
或問 二十章之説。曰:程子‘小人、篤實’之説至矣,其次得之,而晁氏亦有取焉。晁氏曰:尊義於己,不窮於外,士之上也;僅能有義於己,而未能不窮於外者,士之次也。孝悌稱於鄉黨,特‘行己有恥’之事也。○曰:行己有恥,為使不辱,亦何足以為高,而夫子以為士之上邪?曰:是二者汎而觀之,雖若僅免於羞辱,然嘗反諸身而度之,則能充其實者,正不易得,程子所謂‘篤實自得’者,正謂此也。〇曰:硜硜小人而亦可為士,何也?曰:彼其識量雖淺,而非惡也,至其所守,則雖規規於信果之小節,然與夫誕謾苟賤之人[14],則不可同年而語矣。此與不得中行而取狂狷同意,故下章言之。
精義 明道曰:‘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大人之事;‘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之事。小人對大人為小,非為惡之小人也,故亦可以為士。○伊川解曰:子貢之意,欲為皎皎之行聞於人者,而夫子所告乃篤實自得之事。子貢未喻而復問其次,故答以‘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為次矣’。子貢方悟而推〔之〕曰:‘然則今之從政者何如?’子曰:‘志求斗筲之人,何足數也。’志苟急於斗筲,惟恐不能暴見也,非盡謂今之從政為斗筲之人也。○吕氏曰:‘行己有恥’者,有知也;‘使不辱命’者,有能也。有知有能,足以為士。其次有行,其次有節。○謝氏曰:行己有恥,則必不為可賤之事。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則其材可以任事,能不為而能為者也。宗族稱孝,鄉黨稱弟,亦可謂行修矣。‘言必信,行必果’,雖未若大人惟義所在,然亦不害其為自守。○楊氏曰:‘行己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一國之善士也;‘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一鄉之善士也,故居其次。‘言必信,行必果’,則一介之士而已,斯為下。謂之小人者,對大人為言也。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蓋申此義以發之。○尹氏曰:子貢之問,皆欲皎皎之行聞於人者,夫子告之,皆篤實自得之事。
【二十一章】*
或問 ‘狂狷’之説。曰:楊氏侯氏以狷為不及,非也。狂者過於識,狷者過於行,謝氏之説得之矣。然狂狷猶可取也,至於無常,則不可知矣,故下章次之。
精義 謝氏曰:狂者有躐等進取之心,所見常過所得,如曾皙是也;狷者過於不為不善,若不受謝於嗟來,其狷者之所為乎?○楊氏曰:狂者過之,狷者不及,皆不知所以裁之者。與而裁之,則於中行其幾矣。○侯氏曰:子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如曾點之狂,夫子喟然曰‘吾與也’,則其狂可使俯而就之矣;子謂子夏曰‘女為君子儒,無為小人儒’,則不及者尚可勉而至之也。如自棄自暴者,雖不為狂狷,尚可得而進退乎?○尹氏曰:中行,得行中道者也。
【二十二章】*
或問 ‘不占而已矣’之義,何以闕之?曰:不通也。諸家之説,曰易所不占者,一也;曰不待占而必凶可知者,二也;曰無常不可測度者,三也;曰巫醫不誠,則用之者必有凶禍,四也;曰不玩其占者,五也;曰無常之人占決亦無所據,六也。是皆有所不通,而‘不玩其占’之説為庶幾焉。然亦未敢信其必然,故姑闕之以俟知者耳。或曰‘不占’自為一章,亦無來歷,不知其何所指也。
精義 伊川曰:‘有吉凶便占,無恒之人,更不待占。’又曰,‘子曰:“不得中行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當通為一段,其間雖有“子曰”字,然文勢隔不斷,論語若此者多。中行固然,然狂狷亦是有常。若無常則不可測度,鄉愿是其一,故曰“不占而已矣”。’○謝氏曰:巫醫正賴誠意於禍福死生之際。占,所以考禍福死生也。觀誠不誠,則不占而可知。○楊氏曰:人無常心,無不為已。巫醫慎疾者所賴,尤不可為也。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夫君子之於易也,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占。苟玩其占,則不恒其德,知其或承之羞必矣。其為不恒也,蓋亦不占而已矣。○侯氏曰:易曰‘振恒,凶’,則是無恒者,雖巫醫不可為也。‘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蓋謂羞辱承之,可不占而知也。○尹氏曰:善夫南人之言也。易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言德行無恒則或為羞辱承之。不恒之人,占決亦無所據也。
【二十三章】*
或問 二十三章之説。曰:尹氏大意得之,而辭有未盡。謝氏‘出處語嘿’之説,似非此文之本旨也。氏説[15],皆祖晏子之意。然晏子之言乃就事而言,而此章之意則直指君子小人之情狀而言,似不可引以為證也。蓋此所論君子之和者,乃以其同寅協恭而無乖争忌克之意。其不同者,乃以其守正循理而無阿諛黨比之風。若小人則反是焉。此二者外雖相似,而内實相反,乃君子小人情狀之隱微,自古至今如出一(軓)〔軌〕[16],非聖人不能究極而發明之也。且以本朝諸公論之,范公上前議論不同,或至失色,而未嘗失和氣。氏父子兄弟,同惡相濟,而其隙也無所不至焉。此亦足以驗聖言之不可易矣。如此説,則君子之心無同異可否之私,而惟欲必歸於是。若晏子之説,則是必於立異,然後可以為和而不同也,豈非矯枉過直之論哉?然其為齊景公梁丘據發之,則亦切中其病耳。
精義 吕氏曰:和則可否相濟,同則隨彼可否。調羹者五味相合為和,以水濟水為同。○謝氏曰:君子出處語嘿,安可同也,然不害其為和。小人事同而理不和。○楊氏曰:五味調之而後和,而五味非同也。如以鹹濟鹹,則同而已,非所以為和也。君子有可否以相濟,故其發必中節,猶之五味相得也。小人以同為説,猶之如以鹹濟鹹耳,尚何和之有?○侯氏曰:和非同也,和則雖有可不可之異,濟其美而已,故曰‘君子和而不同’;同非和也,同惡相濟,如以水濟水,安能和哉?故曰‘小人同而不和’。○尹氏曰:君子尚義,故有不同;小人尚利,安得而和?
【二十四章】*
或問 二十四章之説。曰:得之,雖皆以知人取人為言,然是亦可以為學者修身之驗矣。但范氏所謂‘審其所好惡’者,文勢反戾。若曰‘審其好惡’云者,則於義為得矣。謝氏【眉批】 ‘謝’恐楊字之誤。考精義。引孟子以為證,則不類。蓋孟子之意,以人之善惡決於好惡之多寡,而夫子以人之善惡決於好惡之公私,一則救偏聽之失,一則核理義[17]之真,言亦各有當也。尹氏‘善惡可知’之説,疑衍惡字,蓋此方論人之善,不應以惡而併言之也。
精義 范氏曰:子貢所問,取人之法也。未有善人而不善人亦好之,未有不善人而善人亦好之也,皆好之,未可也,為其近於鄉原也;皆惡之,未可也,為其近於獨立也。一鄉之人,必有善人焉,有不善人焉。好善則善者好之,惡不善則不善者惡之,欲知人之善惡者,審其所好惡者而已矣。善人好之,不善人惡之,其善善惡惡,豈不明哉?人君以此察臣下,則忠邪可知也。○謝氏曰:鄉人不容皆君子,故皆好之未可也;鄉人不容皆小人,故皆惡之未可也。善不善各從其類,故善者好之,知其可也,以善人好善人;其不善者惡之,知其可也,以不善人惡善人。若鄉人皆善人也,則皆好之何害?鄉人皆不善人也,則皆惡之何害?○楊氏曰:此與孟子論‘見賢見可殺,而後用之殺之’同意。○尹氏曰:善者好之,不善者惡之,則其人之善惡可知矣。
【二十五章】*
或問 二十五章之説。曰:諸説各有發明而皆未盡,亦有援據疏闊而不切於文意者。洪氏張氏説亦類此。洪氏曰:君子任理,小人任情,君子不以己之有餘而責人,小人不以己之不足而自責。○張敬夫曰:易事者,平恕之心也;難悦者,正大之情也。其所悦者,義理而已,而非悦人之悦己也,故悦之不以其道則不悦。與人為善,而取人不求備,故使人則器之。若小人則徇於一己之私而已,故順己則喜,而不察其非道也;勝己則忌,而惟欲責其全也。此公私之分也。
精義 范氏曰,楊氏曰:‘天下有三好:衆人好己從,賢人好己正,聖人好己師。’君子喜人正己,故不可悦以非道;小人喜人從己,故可悦以非道。君子之性,雖不可以妄悦矣,然而畏巧言令色,難任人,夫子遠佞人。不畏、不難、不遠,則恐其悦而不自知也。使人也器之,之事也。播百穀,敷五教,伯夷典禮,后夔典樂,之賢,皆專治一事,則才之小者可知也。伊尹與人不求備,聖人重於責人,此所以易事也。○謝氏曰:君子以道為量,無意於人之説己,故説之不以道,不説也;才全德備,每有矜不能之意,故使人也器之。小人自待輕,故説之雖不以道,説也;嘗有與人争能之意,故使人也求備焉。○楊氏曰:君子樂取諸人以為善,其使人也器之,故易事;遜志之言,必求諸非道,故難説。小人以同己為是,而忌人之勝己,故説之不必其道而説,而使人也求備焉。○侯氏曰:君子小人之不同如此。○尹氏曰:君子無意於人説己也,故説之不以道,則不説;小人唯欲人之順己,故説之雖不以道,説也。君子使人器之,不求備於人也,故易事。小人反是。
【二十六章】*
或問 二十六章之説。曰:諸説得失同於上章,惟楊氏為得之,但其立言傷巧,不若直以‘心廣體胖’明泰之狀,‘虚驕盛氣’釋驕之形,則讀者對互以求,其有以自得之矣。
精義 范氏曰:君子為善,故常泰;為善日不足,故不驕。小人易滿,故常驕;易滿必多憂,故不泰。君子與小人未嘗不相反也。○謝氏曰:泰則宜其驕,而卒歸於不驕;驕則宜其泰,而卒歸於不泰。君子在我者也,皆古之制也,所以安;不侮鰥寡,所以不驕。小人懷慢人之心,故驕;畏人,故不泰。○楊氏曰:心廣體胖,故不驕;虚驕而盛氣[18],故不泰。○侯氏曰:泰則不驕,驕則不泰。○尹氏曰:‘泰則不驕,驕則不泰’,理固然也。
【二十七章】*
或問 ‘近仁’之説。曰:程子楊氏曾氏得之。曾氏曰:剛則必能無欲,毅者必能力行,木者無令色,訥者無巧言,天資如此,故於仁近之。謝氏之説機警有餘,然四者本以質言,而仁非知覺可訓,則亦誤矣。
精義 伊川曰:‘人之私其己也,由私其己,故枉道咈理,諂曲邪佞,無所不至。彼剛强、果毅、木質、訥鈍者,則不能焉,故少近於仁也。’語録曰:‘剛者强而不屈,毅者有所發,木者質樸,訥者遲鈍,四者,質之近乎仁者也。’又曰:‘剛、毅、木、訥何求,而曰近仁,只為輕浮巧利於仁甚遠,故以此為近仁。此正與巧言令色相反。’又曰:‘剛者堅之體,發而有勇曰毅,木者質樸,訥者遲鈍。此四者,比之巧言令色則近於仁,亦猶不得中行而與狂狷也。’○范氏曰:剛者無欲,無欲則無利心;毅者致果,致果則勇於為善;木則無巧僞,訥則無辨給,此四者皆近仁之道也。未有柔而能仁,未有怯而能仁,未有巧而能仁,未有辨而能仁者也。○謝氏曰:要之,四事皆心不縱恣者能之,故近於有所知覺。○楊氏曰:剛毅則不屈於物欲,木訥則不至於外馳,故近仁。○尹氏曰:‘巧言令色,鮮矣仁’,故剛强、果毅、木質、訥鈍者為近焉。
【二十八章】*
或問 ‘切切、偲偲’之義,其詳奈何?曰:切切者,教告懇惻而不揚其過;偲偲者,勸勉詳盡而不强其從,二者皆有忠愛之誠而無勁訐之害。子路剛直,故夫子以此告之也。氏直以‘切切’為責善,‘偲偲’為進德,而謂子路不足於中和,則其大概亦頗得之。但於其所以責善而進德之曲折,則其言之有未備耳。謝氏以為能使其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為修身之效,其意雖善,然夫子所以告子路,其始未及乎朋友兄弟也,亦教子路當以如是三者而已。謝氏乃以其下文解釋之詞為正意,恐其考之或未詳也。楊氏語意不明,然細尋之,疑其意蓋亦以切偲為責善,而謂朋友之交既親,然後得以施其責善之義爾。子路行行,則於朋友之交有所不親,故孔子告之如此,欲其致親親於朋友,然後得以施其責善之義也。此亦未有見其必然,使其果出於此,則夫子曷為不直告子路以致親於朋友,而預告之以致親以後之事耶?且朋友之交而以致親為先,責善為後,則其始合必有不以正者。此説之流,恐其弊不止於文義之間也。
精義 明道曰:切切,如體之相磨,偲偲則以意。此言告子路,故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范氏曰:切切者,責以善也;偲偲者,進於德也。兄弟主於愛,故曰怡怡。子路剛勇,所不足者,中和也,故告之以此。○謝氏曰:内善於兄弟,外信於朋友,非不修身者能之。○楊氏曰:朋友之交親,而後有切偲之義;兄弟無責善,怡怡而已,皆救子路之行行。○侯氏曰:切切、偲偲,朋友之道也;怡怡,和樂,兄弟之義也。知之者可以為士矣。偲偲,切磋之義。○尹氏曰:切切,責以善也;偲偲,進於德也。朋友之道當然,若兄弟則主於和順,故曰怡怡。子路剛勇,所不足者中和,故告之以此。
【二十九章】
精義 伊川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聖人度其時可矣,如大國五年,小國七年〔云〕。’此以下或問不論。又曰:‘教民戰至七年,則可以即戎也。凡看文字,如七年、一世、百年之事,皆當思其作為如何乃有益。’○楊氏曰:善人教民七年之久,則民信而服從,雖即戎可也。
【三十章】*
或問 ‘教民’之説。曰:吴氏言之詳矣。吴氏曰,白虎通曰:‘教民者,皆里中之老而有道德者為右師,教里中之子以道藝、孝弟、行義。’‘朝則坐於(閭)〔里之〕門,弟子皆出就農(復)〔而後〕罷。(亦)〔示〕如之,〔皆入而復罷〕。’‘若既(成歲)〔收藏〕,皆入教學,立春而就事’,‘故無不教之民。[19]’非謂教之戰也。然而三時務農,一時講武,則金鼓旗物之用,坐作進退之節,亦有所教矣。
精義 范氏曰:晉文公始入,二年,教其民,將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義,未安其居’,又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又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文公霸者之事猶如此,而況於王者乎?以不教民戰,戰而勝者,以民徼倖也,非上之功也;戰而不勝者,上之罪也。○謝氏曰:教之使民親其上,死其長,如子弟之衛父兄,如手足之捍心腹,以此戰也,其克必矣。反此,則棄之之道也。○楊氏曰:申令不明,失伍離次,則敗亡也必矣,非棄之而何?○侯氏曰:教民,教其孝弟忠信爾,非持戰陣也,然戰陣在其中矣。○尹氏曰:戰,危事也,民不教而使之,是棄之也。孟子曰‘不教民而用之,謂之殃民’,與此義同。

☚ 04_169顔淵   04_171憲問 ☛
00000728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2 14: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