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内地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香港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香港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内地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香港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香港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