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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水产品输出基金监督立法
韩国《农水产品输出振兴法》第31条规定:(1)对于基金管理者,农林部长官有权令其报告有关振兴基金管理运用的事项或令所属公务员对此进行检查。(2)依前项规定进行检查的公务员须携带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向关系人出示。(3)当依第1项规定检查的结果发现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事实时,农林部长官可命令基金管理者予以纠正或要求辞退有关的干部、职员:①违反本法或依本法发布的命令时;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振兴基金带来无法恢复的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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