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装饰材料公司当月购进装饰材料200万元,当月销售装饰材料取得收入400万元。另完成一项装修工程获得装修款50万元。装修中购进一些货物供使用,有电器、五金材料3万元,辅助材料4万元,电焊机一台0.3万元,金属切割机一台0.2万元。上述各项购销货物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材料均已入库。
节税分析
方案一:将销售收入与装修收入未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400×17%+50÷(1+17%)×17%-200×17%
-(3+4)×17%
=40.07(万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400×17%-200×17%
=34(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50×3%
=1.5(万元)
应纳税总额=34+1.5=35.5(万元)
节税结果
可见,只是将销售收入与工程收入分开核算,该公司却因此能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通过计算可知,分开核算可为企业节税4.57万元(40.07-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