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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水资源立法
赞比亚1964年10月独立后,重视水资源管理法制建设,制定了水法律。其中规定,在用水方面(不是所有权)公共水和私人水之间存在区别,但一切水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当地部落习惯法强调村社利益,除了水为整个部落所占有外,不承认水的私有权。水法律对财政管理作出规定,城市用水户应按水的生产成本及用水量付款。在农村地区,政府资助水的生产成本,而用水户一般应按年或月每户平均水费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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