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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水源防污禁则立法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不恰当的设置墓地和废料坑可能会影响水源地或水库的水质,特别是生活和市政用水的水质,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管理规则和规定予以禁止。(2)采矿矿渣和砂矿泥沙,未经全国污染防治委员会批准和水咨询委员会同意不得倒入江河和水道内。(3)凡使用农肥和农药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地方,全国污染防治委员会可加以禁止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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