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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土地改革权利立法
菲律宾1987年2月2日《宪法》13章第6条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得根据土改或经营的原则,处理和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包括已出租或已授予特许权的公有农田,但应尊重小规模开垦者的优先权和定居权,以及当地居民对祖传土地的权利。国家得利用公有农田,安置无地农民和农业工人并按法律规定将公有农田分配给他们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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