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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苏中根据地土地租佃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苏中根据地土地租佃立法


1944年9月1日发布《苏中区土地租佃条例(修正草案)》。共5章53条。主要规定:(1)公私土地的租佃,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减租后实交租额,不得超过全年正产收获量37.5%。实行减租后,双方应按照新约的规定,实行交租收租,不得拒不减租或拒不交租。业主不依法减租的,佃户可以自动扣下应减部分,并报告政府照假减租办法处罚。(2)公私租佃土地,在减租后,佃户应照新约交租,不得无故拒不交租。每年各季交租时期,一律在正产物收获后履行。因天灾人祸遭受荒歉,收成不足二成的,全部免交;收成在二成以上,五成以下,按成议减;五成以上者照交。实行二五减租以前,佃户所欠旧租一律免交。(3)减租后,必须重订新约,旧约一律作废。租约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佃户对所耕种的土地,如业主出卖出典时,可以同样的条件有优先承买承典的权利。业主不得因出卖、出典、转让或出租田地而妨害佃户的利益。(4)凡公地、学田、政府代管土地出租时,无论过去租约如何规定,在佃户同意的条件下,一律改为定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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