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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耕地用途控制立法
罗马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27条规定:(1)禁止把耕地的用途改变为其他种类的农业用途。在特殊情况下,从专用区抽用耕地来补充葡萄园和果园,要由总统命令批准,而且事先要还回等量的可耕地面积。(2)要把其他农田使用类型改变为另一种农业使用类型,社会主义单位和其他法人的占地,要得到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的事先批准,自然人所有的土地,则要得到县农业机构或布加勒斯特市农业机构的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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